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平陆运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平陆运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平陆运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告

现发布《平陆运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6年8月25日

平陆运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平陆运河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平陆运河范围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进入平陆运河的船舶,应当符合航道通航尺度并满足相应航区等级的要求。通过平陆运河进入钦州湾河海交界区相当 A 级航区的内河船舶,应当至少符合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9)》 中A 级航区船舶的技术要求,在船舶检验证书中签注,货船还应当配备 《安全装载手册》。

第五条 船舶进入平陆运河前,应当对主机、辅机、锚机、操舵系统等关键航行设备进行安全自查, 确保船舶处于良好

第六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等通信导航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保持 VHF16 频道有效值守。

第七条 船舶在进入平陆运河前和进出锚地、靠离码头、抵达 G75 兰海高速钦江大桥前,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通过VHF13 频道进行报告。

第八条 除避险等紧急情况外,青年枢纽至 G75 兰海高速钦江大桥水域每日 22 时至次日 6 时禁止船舶鸣放声号。

第九条 在航道内,禁止下列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 并列行驶;

(二) 抵坡停泊;

(三) 追越正在追越的船舶;

(四) 在弯曲航段、通航建筑物等特殊水域追越或者淌航;

(五) 船长超过 40 米的船舶在公布的掉头区以外水域掉头;

(六) 排筏、摩托艇、附属艇等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公务船舶执行公务,或者船舶遇有紧急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相关条款的约束。经批准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船舶,在批准水域内可不受本规定关于禁止停泊、掉头条款的限制。

第十一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水域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

引航:

(一) 外国籍船舶;

(二) 1000 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 2 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 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平陆运河航道通航尺度限值的船舶。

第三章 航 行

第十二条 在平陆运河水域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界,面向运河下游方向右侧水域为下行通航分道,左侧水域为上行通航分道。船舶应当按照通航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互以左舷会船。

第十三条 在通航环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在支流汇入口、裁弯取直交汇口等水域设置应急停泊区、掉头区。

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充分考虑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能见度、风、浪、流和航道情况等因素采取安全航速,并遵守下列航速限制要求:

(一) 平塘江口至北部湾大桥水域,航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5公里;

(二) 北部湾大桥至龙门大桥水域,航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8公里;

(三) 航经弯曲航段、锚地、码头、泊位、安全作业区等水域,航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1 公里。

第十五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与他船、边坡保持安全距离。船舶在青年枢纽上游水域航行时,与前船安全距离不得少于2 倍本船船长;在青年枢纽下游水域航行时,与前船安全距离不 得少于 4 倍本船船长。前款有关安全距离的要求不适用于通航建筑物水域。

第十六条 船舶航行和作业时,应当保留 0. 7 米以上的富余水深,其中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保留 0. 8 米以上的富余水深。船舶从海上进入内河水域时,应当充分考虑海水与淡水密度变化引起的船舶吃水变化。

第十七条 船舶通过桥梁通航桥孔时,原则上应当保留 2 米以上的富裕净空高度。

第十八条 船舶追越应当取得被追越船同意,在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允许时, 被追越船应当尽可能采取减速协助避让的行动。

第十九条 船舶航行时,在青年枢纽上游水域,上行船舶应当避让下行船舶;在青年枢纽下游水域,逆流船舶应当避让顺流船舶。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锚地、码头、泊位、安全作业区等水域,应当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谨慎驾驶,择机进出。两艘以上船舶不得同时进出同一锚地、码头、泊位、安全作业区;横越通航分道驶出的船舶应当等让顺船舶流向驶出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 船舶在航行警戒区内航行,应当谨慎驾驶。

船长超过 90 米的船舶在进入航行警戒区前,应当主动告知他船本船动态,双方统一避让意图,不得与他船在航行警戒区内会遇。

第二十二条 船舶掉头前应当通过 VHF 等有效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他船通报本船动态,加强瞭望,注意周围环境,在不妨碍他船航行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掉头。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弯曲航段航行时,应当密切关注过往船舶动态,加强与他船沟通,控制航速,谨慎驾驶。白天转弯前应当鸣放一长声,夜间应当使用探照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船闸引航道内会遇时,进闸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出闸船舶。

第二十五条 船舶航经支流河口时,应当注意水流变化,采取控制船速、调整航向等安全措施,减小横流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船舶进出平陆运河时,应当主动避让郁江顺航道航行的船舶,且不得在平塘江口水域横越、掉头、淌航、锚泊。从平陆运河驶入郁江的船舶,应当右转驶入郁江下行航路,需上行的船舶应当下行驶过平塘江口水域后择机掉头,沿郁江上行航路上行。从郁江驶入平陆运河的船舶,下行船舶直接右转驶入平陆运河,上行船舶应当驶过平塘江口水域后择机掉头,沿郁江下行航路右转驶入。

第四章 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七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其中,船舶靠泊应当符合码头泊位性质、功能和靠泊等级的要求,且不得超过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船舶停泊时,应当合理安排值班人员有效值守,了解潮汐、水流、水深、底质、气象及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八条 船舶遇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停泊的,应当在应急停泊区停泊;无法驶往应急停泊区停泊的,可以就近选择合适水域停泊,并尽量让出道。

第二十九条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应当遵守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除上述情况外的拖带作业,应当提前 24 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拖带作业安全。

第五章 通航保障

第三十条 渔船和农 (自) 用船航行、蚝排拖带作业应当沿航道外缘航行,避免占用航道,不得逆船舶流向航行。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禁航措施,禁止内河船舶在相当 A 航区内航行、作业:

(一) 浪高大于 2 米;

(二) 流速大于 2 米每秒;

(三) 风力达到 7 级以上;

(四) 能见度小于 1000 米。

实施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科学评估,动态调整上述限制条件。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实施限制航行、单向通航、禁航等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一) 水位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

1. 马道枢纽坝上水位大于 63. 60 米或者小于 57. 80 米,坝下水位大于 35. 92 米或者小于 34. 00 米;

2. 企石枢纽坝上水位大于 35. 00 米或者小于 34. 00 米,坝下水位大于 20. 02 米或者小于 8. 00 米;

3. 青年枢纽坝上水位大于 9. 32 米或者小于 8. 00 米,坝下水位大于 6. 50 米或者小于-1. 62 米。

(二) 内河水域能见度小于 1000 米;海域能见度小于 1 海里时;

(三) 风力达到 7 级以上;

(四) 青年枢纽下泄流量超过每秒 800 立方米时;

(五) 交通流高峰或者航道阻塞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时;

(六) 青年枢纽下游水域锚位不足时;

(七) 支流增水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

(八) 其他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内容如需变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可以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钦州湾河海交界区相当 A 级航区,是指河海交界控制线和海岸线以内的水域,河海交界控制线为下列坐标依次连线:

1. 108. 55973°E,21. 65320°N;

2. 108. 58249°E,21. 64456°N;

3. 108. 58559°E,21. 65976°N;

4. 108. 59551°E,21. 68630°N;

5. 108. 60805°E,21. 68691°N;

6. 108. 61803°E,21. 68594°N;

7. 108. 63519°E,21. 66756°N;

8. 108. 65210°E,21. 64030°N;

9. 108. 65880°E,21. 62034°N;

10. 108. 67900°E,21. 60160°N。

(二) 平陆运河内河水域,是指平陆运河河海分界线 (G75兰海高速钦江大桥桥面南侧边缘的垂直投影线) 北侧水域。

(三) 平塘江口水域,是指平陆运河平塘江口航道中线向郁江上下游各延伸 500 米范围内的水域,即下列坐标依次连线的范围:

1. 109. 06609°E,22. 64752°N;

2. 109. 07404°E,22. 64223°N;

3. 109. 07694°E,22. 64554°N;

4. 109. 06928°E,22. 65163°N。

(四) 淌航,是指船舶航行中,采取不能维持操纵舵效的慢车或停车,借助水流等自然外力及惯性航行的行为。

(五) 富余水深,是指船舶正浮时,船底龙骨板外缘最低点或其他船舶构件的最下缘至河床 (或海底) 表面的垂直距离。

(六) 应急停泊区,是指供船舶在遇到恶劣天气、机械故障或者紧急避险时,进行临时停泊的水域。

(七)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附件 1

平陆运河航行警戒区目录

一、1 号航行警戒区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96116°E/22. 52847°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95325°E/22. 52274°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二、2 号航行警戒区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91891°E/22. 26458°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91168°E/22. 26142°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三、3 号航行警戒区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88270°E/22. 24019°N 处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87372°E/22. 22850°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四、4 号航行警戒区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70788°E/22. 06442°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70485°E/22. 05715°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附件 2

平陆运河掉头区和应急停泊区目录

一、沙坪河口掉头区

(一) 范围。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95138°E/22. 51399°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95097°E/22. 51242°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二) 控制要求。

仅限总长小于 90 米的船舶掉头,同时兼做船舶应急停泊区。

二、钦江河口掉头区

(一) 范围。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93963°E/22. 26890°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93868°E/22. 26733°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二) 控制要求。

仅限总长小于 90 米的船舶掉头,同时兼做船舶应急停泊区。

三、青塘河口掉头区

(一) 范围。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86400°E/22. 21587°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86259°E/22. 21464°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二) 控制要求。

仅限总长小于 90 米的船舶掉头,同时兼做船舶应急停泊区。

四、牛江河口掉头区

(一) 范围。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71825°E/22. 10392°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71685°E/22. 10160°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二) 控制要求。

仅限总长小于 90 米的船舶掉头,同时兼做船舶应急停泊区。

五、老村河口掉头区

(一) 范围。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70584°E/22. 08030°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70504°E/22. 07865°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二) 控制要求。

仅限总长小于 90 米的船舶掉头,同时兼做船舶应急停泊区。

六、钦州水上综合服务区掉头区

(一) 范围。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60745°E/21. 92838°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60302°E/21. 92606°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二) 控制要求。

仅限总长小于 90 米的船舶掉头,同时兼做船舶应急停泊区。

附件 3

平陆运河弯曲航段目录

一、1 号弯曲航段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9. 07309°E/22. 64652°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9. 06305°E/22. 64118°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总长 1216 米、底宽 80 米、弯曲半径 360—400 米的连续弯曲航段,航道维护水深 6. 3 米。

二、2 号弯曲航段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88817°E/22. 24634°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88383°E/22. 24355°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总长 585 米、底宽 80 米、弯曲半径 400 米的连续弯曲航段,航道维护水深 6. 3 米。

三、3 号弯曲航段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70387°E/22. 07622°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70631°E/22. 06569°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总长 1400 米、底宽 80 米、弯曲半径 400 米的连续弯曲航 段,航道维护水深 6. 3 米。

四、4 号弯曲航段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70500°E/22. 05714°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69590°E/22. 05038°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总长 1400 米、底宽 80 米、弯曲半径 400 米的连续弯曲航段,航道维护水深 6. 3 米。

五、5 号弯曲航段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64611°E/21. 99285°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64460°E/21. 99008°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总长 350 米、底宽 90 米、弯曲半径 450 米的弯曲航段,航道维护水深 6. 3 米。

六、6 号弯曲航段

上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63868°E/21. 97556°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以地理坐标点 108. 63380°E/21. 96697°N 向平陆运河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总长 1124 米、底宽 90 米、弯曲半径 450 米的连续弯曲航段,航道维护水深 6. 3 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办公室2026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