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社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已经建立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在根治欠薪、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坚决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违法行为。
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形成震慑效果,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基本案情:
南京市鼓楼区人社局收到公安部门移送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称多人反映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行为,鼓楼区人社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通过某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并以“服务费”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中介费5000元(其中3900元已退还),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鼓楼区人社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提醒: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务必合法合规经营,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处将面临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基本案情:
南京市六合区人社局收到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称在办理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虚报注册资本行刑反向衔接案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六合区人社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通过默许第三方“搭桥”垫资方式伪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假象,并使用虚假的出资材料取得验资报告,后凭验资报告申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造成巨大风险。
处理结果:
六合区人社局撤销该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3000元。
法律法规链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警示提醒:
劳务派遣单位务必合法合规经营,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必须合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将被依法撤销,还将面临罚款。
人社部门郑重提醒: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持证经营、诚信服务,任何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惩处。同时,南京人社提醒广大求职者,在找工作时,务必保持警惕,对招聘机构与招聘信息进行核实,避免上当受骗。一旦遭遇劳动权益受损的情况,应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情况,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及电话
(来源:“南京人社”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