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二手平台租赁或出租过摄影器材吗?如今,二手交易平台租赁项目日渐火热,大家既可以出租闲置摄影器材赚租金,也可以低成本租赁并短时间体验高端设备。这本是件互利双赢的好事,却有部分不法分子盯上其中漏洞,打着“租赁”的幌子骗取贵重器材,到手即转卖、抵押套现,给器材所有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近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相机租赁诈骗案被告人乐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创业失败欠下债务的乐某某不思正当途径还款,反而将歪主意打到了二手平台相机租赁市场上。
9月18日下午,她通过二手平台找到被害人李某某,以120元/天的价格租赁一台佳能R7相机,约定租期两天,结果相机到手当日就被她以6650元转手变卖。初次得手尝到甜头后,乐某某当晚再次联系李某某询问是否还有其他相机可租,李某某随即联系朋友刘某某,以400元/天的价格将一台佳能R5相机及配套镜头一并出租。9月19日晚,乐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谭某某商谈相机抵押事宜,并下单“跑腿”将R5相机送去,经评估,谭某某当日即通过支付宝转账16000元;9月24日,乐某某又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谭某某直接将相机变卖并补足余款,谭某某再次转账5340元。至此,乐某某通过转卖、抵押两台租赁相机,共计非法获利27990元。
租赁期满后,李某某多次联系催还相机,乐某某均以“再续租几天”为由拖延,仅支付少量租金“麻痹”被害人。直至9月24日刘某某坚持要求返还设备,乐某某竟只寄回一张相机内存卡敷衍了事。李某某顺着快递单线索联系寄件人,才得知两台相机早已被低价处置。此后乐某某彻底失联,截至案发仅向刘某某支付租金1800元。
经查,被告人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租赁相机为幌子,骗取两名被害人出借相机,随后立即转卖或抵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近日,本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乐某某提起公诉。
在租赁、交易二手设备过程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务必核实对方身份信息、明确租赁或交易条款,尽量通过正规平台进行,留存相关凭证;切勿试图以“合法交易”之名掩盖犯罪意图,否则必将承担法律责任,切莫因小失大。(印睿 侯轩 罗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