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萨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跨省购进卷烟并利用微信销售,最终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萨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广西某市某特产店购进南京煊赫门、中华牌等香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向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两地人员售卖,非法销售金额五万余元;2020年至2021年,萨某某又通过微信从广西某市某特产店购买南京煊赫门、中华牌等香烟,再向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两地进行销售,非法销售金额三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萨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判决被告人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物品,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遵纪守法,生财有道,切勿为了谋取私利,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试图通过非法途径挣快钱,一旦触犯刑法,将牟利不成反获罪,身陷囹圄徒后悔。(青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