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风”来横祸,楼顶雨棚砸坏爱车,谁来赔?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风”来横祸,楼顶雨棚砸坏爱车,谁来赔?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的张女士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某楼栋的通道处。该区域并未规划停车位,虽然墙壁上赫然张贴着 “消防通道禁止停车” 的警示标识,但现场已有其他车辆在此停放。

天有不测风云,当日集美刮起了大风,楼栋楼顶搭建的雨棚被狂风直接吹落,重重砸在张女士停放的车辆上,车辆前挡风玻璃、后盖多处受损。张女士当即报警,但民警到场后,未能直接锁定造成雨棚坠落的实际侵权人。

为修复受损车辆,张女士支出维修费共计26700元。可维权之路并不顺利,各方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张女士诉至法院,希望讨回损失。

法庭上,三方各执一词:张女士主张某贸易公司是案涉楼栋的租赁者,是坠落雨棚的直接使用人和管理人,其未尽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楼栋的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管理职责,应与某贸易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某贸易公司辩称楼顶堆放物品、搭建雨棚系案外人李某某所为,事故责任应当由李某某自行承担。某物业公司辩称其已全面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合理设置摄像头,对案涉高空坠物事件无过错,我们多次提示张女士,她仍违规停放车辆,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条链接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某贸易公司是案涉楼顶的管理人、使用人,对楼顶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其未对雨棚尽到妥善、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对于雨棚坠落造成张女士车辆受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主张实际侵权人为李某某,但无法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若确有其他责任主体,某贸易公司可另行追偿。

法条链接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决中明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楼栋的物业服务人,既没有及时排查、处置楼顶违规搭建的雨棚,消除高空坠物安全隐患,面对消防通道违规停车现象,也没有落实管理劝导职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某贸易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法条链接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停车通道墙壁醒目位置已经张贴禁止停车的告示,张女士明知该位置属于禁止停放的消防通道,仍心存侥幸将车辆停放于此,把爱车置于风险当中,自身也存在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厦门法院酌定各方责任比例:某贸易公司承担80% 责任,某物业公司对某贸易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10%的补充责任,张女士自行承担20%责任。

法官说法

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务必要做好楼顶、露台区域安全排查,花盆、雨棚、钢架等搁置搭建物,大风天气极易坠落伤人损物,一旦发生坠物损害,若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则须承担相应,其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受害者的权利主张。

物业服务人要做实日常巡检,紧盯高空坠物风险点,及时清理处置楼顶违规堆放、搭建物;加强消防通道巡查管控,不能警示牌一贴了之。

消防通道是生命通道,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切勿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违规停车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