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邢台市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案件已宣判

2026年8月15日,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我国第二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8月17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在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是邢台市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司法实践“第一案”。

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崔某、李某、徐某硕三人在邢台市信都区租赁土地筹建垃圾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将场地内采挖出的砂石进行出售。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引导各行为人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退赃退赔、弥补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认罪认罚,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向法院提出合理化量刑建议。最终,法院结合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生态修复成效等情节,对三被告人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及罚金。

本案的裁判在依法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犯罪的同时,充分贯彻执行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生态环境治理逻辑。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侵权人不仅要承担罚款,还必须履行修复责任,且修复需达到原有生态功能标准,不单单是“一罚了之”,提高了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资源环境行为的违法成本,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全面准确适用生态环境法典,人民检察院责任重大,法典实施与案件审理同频共振,忠诚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使命,守护绿水青山。(马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