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 亲人离世后,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究竟该如何分配?不少人误以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抚恤金归属,这也是家庭财产纠纷中常见的误区。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例。本案厘清了死亡抚恤金并非遗产、遗嘱无权处分抚恤金这一关键法律要点为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刘某,生前系临清市某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与原配妻子共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刘甲、长女刘乙、次女刘丙。原配妻子于2015年病故后,刘某于2018年5月与张某登记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长期共同居住,日常生活开销主要依靠刘某的退休金,张某无固定收入,悉心照料刘某饮食起居。
刘某再婚后,其与三名子女的关系亲疏有别:长女刘乙虽未与父亲同住,但坚持每月探望,逢年过节接父亲回家团聚,平日电话问候不断,刘某住院期间,其多次从外地赶回协助护理,并主动承担部分自费药品和护工费用;长子刘甲、次女刘丙则与父亲鲜有联络,刘某生病期间从未探望,亦未给予经济或人力上的帮助。
2024年6月,刘某病故。其原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共计158696元。刘某生前曾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及其他一切财产,均由妻子张某继承和支配。”张某据此主张全部抚恤金应归其所有,刘甲、刘丙二人认为抚恤金属于父亲遗产,应依法按继承份额均分,而刘乙则认为应当根据各人对父亲所尽赡养义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各方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临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能否通过遗嘱处分?二、在近亲属之间,应依何标准分配抚恤金?
关于焦点一,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对死者近亲属发放的带有精神慰藉和经济补助性质的款项。其发放目的并非死者生前个人财富的延续,而是对因死者离世而遭受精神创伤和生活来源中断的近亲属予以抚慰和帮助。因此,抚恤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不属于遗产范畴。刘某虽在遗嘱中表达了对抚恤金的处分意愿,但该遗嘱处分因标的物性质不属遗产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以遗嘱为依据主张全部份额,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抚恤金的具体分配虽不适用继承法,但可参照遗产继承的相关原则,并结合共有财产分割规则,综合考量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关系及所尽扶养、赡养义务等因素。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配偶张某。张某与刘某共同生活八年,日常起居、生病住院均由其贴身照料,对刘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刘某去世后,张某年事已高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对抚恤金具有较强的生活依赖和抚慰需求,应当予以多分。(二)关于长女刘乙。 刘乙虽未与父亲共同居住,但其在父亲生前长期坚持探望、关心,住院期间积极协助护理并主动承担部分费用,是三子女中唯一实际履行赡养义务者,其对抚恤金的分配请求权应当区别于其他未尽责子女,应予适当多分。(三)关于其余二子女。该二子女均系有赡养能力和赡养义务的子女,但在父亲生前鲜少联系、生病不探望,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在分配抚恤金时应当少分。综合上述,法院酌定抚恤金分配比例为:张某60%(计95217.6元),刘乙30%(计47608.8元),刘甲、刘丙各5%(各计7934.8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本案虽标的额不大,但涉及死亡抚恤金性质认定、遗嘱效力边界及近亲属间分配规则等多项法律与伦理议题,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首先,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遗嘱处分,因为遗产是死者生前已合法取得的财产,而抚恤金是死者去世后国家或单位对家属的抚慰与补助,其权利主体是尚生存的近亲属,并非死者本人,刘某遗嘱中关于抚恤金的分配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在分配抚恤金时,现行法律虽未规定固定比例,但司法实践一贯遵循实质公平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综合考量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共同生活状态、情感依赖程度、经济供养关系、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以及自身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配偶和赡养义务子女应予以充分保障,对有赡养能力而未尽义务者则酌情少分甚至不分。
本案判决区分了子女之间的责任差异,避免了“平均主义”带来的实质不公,同时优先保障配偶晚年生活所需,有助于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履行家庭赡养义务,弘扬敬老爱老、权利义务对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桂胜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