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点法治微光,灼灼青春力量

我是洛龙区司法局龙门石窟司法所实践锻炼青年律师王炳龙,实践锻炼以来,从法庭上的针锋相对到板凳边的促膝长谈,这种视角的转换,让我对“法律”二字有了更立体的理解。

从“诉讼思维”到“民生视角”的转变

我曾以为自己掌握的法律条文、诉讼技巧和案卷分析能力,足以应对基层工作中的各类问题。然而,当我参与了司法所调解,面对邻里纠纷、家庭暴力、宅基地拆迁等纠纷时,才发现只有法律知识、诉讼思维是不够的,更要学会法理与情理的兼顾和平衡。

在参与调解一起叔侄间的宅基地纠纷时,叔婶一家常年在外地生活,叔叔因病去世后,婶婶回老家生活,但宅基地已被侄子所占,婶侄各执一词,因叔叔已去世,其间缘由已无法查证,但其婶婶年逾六十,无处可住也是现实问题。我听完后,便建议其通过诉讼解决,但司法所却从解决现实问题的角度出发,最终通过多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问题得以化解。

那一刻我明白,诉讼的本质是为了解决问题,但并非所有问题都一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情理兼顾,从现实出发的调解智慧同样值得我细细体会。

从“专业主义”到“共情能力”的觉醒

在律所,我们强调“专业、精准、高效”。但在司法所,我学会了“倾听、共情、引导”。调解不是简单地“劝和”,而是要理解当事人背后的情感诉求、社会压力与现实困境。一位务工妇女因孩子与他人发生纠纷到司法所求助,丈夫长年在外、孩子无人照料,她最担心的不是赔偿金额,而是“孩子将来会不会被欺负”。这种“隐性诉求”在法庭上可能无法被看见,却是基层调解最需要捕捉的细节。

我尝试用非对抗性语言与其进行沟通,在法律框架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情感支持。这种尝试和实践,远比任何法律文书的撰写都更贴近法律的本质:法律是权利的保障,更是人心的抚慰。

从“个体维权”到“社会治理”的视野跃升

司法所的工作让我看到,许多看似“小矛盾”,实则是社会治理中的“微系统失衡”,司法所的工作,是连接法律与人民的“最后一公里”。在这里,我看到的不是法律的“形式”,而是法律的“温度”;不是判决的“结果”,而是生活的“希望”,我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已不再局限于法庭上的辩护与代理,而是让每一名普通人在面对困境时,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善意与力量。我将不断锤炼自身法律素养与实务能力,以青春担当守护群众法律需求,用法律之智护航基层依法治理。

(王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