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消思想顾虑主动上交枪支 宜春市袁州区公安扎实推进缉枪治爆专项行动

原标题:“警察同志,我要上交土铳…… ”

“压在心头十余年的一块石头,今天总算落地了。”近日,袁州区新坊镇村民老李将家中遗留的一支老旧土铳交到派出所,如释重负。

这支土铳是长辈留下的,十余年来,每次民警入户走访,老李心里都要咯噔一下——想问问怎么处理,又怕主动问了反倒惹来麻烦。就这样,土铳在角落里一躺就是十余年,也成了他挥之不去的隐忧。

转机出现在今年8月初。袁州分局结合“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在辖区各村组铺开新一轮宣传攻势。民警走村入户,宣讲法律法规——主动上交且未造成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乃至不予处罚。

法律讲清了,顾虑打消了,老李彻底卸下了心理包袱,主动找到民警:“警察同志,我要上交土铳!”在三阳派出所,村民刘先生也主动上交家中遗留的鸟铳。截至目前,袁州分局累计接收群众主动上交各类枪支20余支、管制刀具和弩一批,排查整改涉爆隐患多处。

这些,都是袁州公安分局深入推进“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以来,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主动消除隐患的缩影。接下来,袁州公安将持续加大缉枪治爆排查宣传力度,从严从细落实管控措施,全面清零安全隐患,牢牢守住涉枪涉爆安全底线。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