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篡改监测数据,构成污染环境罪!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神木A公司于2006年3月成立,系自然人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硅铁、兰炭、焦油、金属镁生产销售等。2021年8月,经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批准,该公司获得镁冶炼、炼焦排污许可,2023年,该公司被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列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2020年1月,神木A公司与神木B公司签订金属镁厂使用权、经营权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时间至2025年11月。合同约定,承包期间,神木A公司全面负责金属镁厂安全、环保生产,对金属镁厂环保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被告人杨某某系神木A公司镁厂电工兼环保设施维护员,负责监测脱硫在线和回转窑在线数据。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为降低监测数据,杨某某多次对金属镁厂回转窑、脱硫塔的烟尘浓度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干预。其通过改动粉尘仪校准器档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系统采样,导致测量数据失真,无法真实反映废弃排放实际情况。

2023年12月,神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神木A公司金属镁生产线回转窑、脱硫塔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1、脱硫塔废气排放口安装一套烟尘浓度连续监测仪,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校准器处于零点(Z)和量程(S)之间,存在漂移,拆卸烟尘浓度连续监测仪后,发现部分粉尘探测激光源被遮挡;2、回转窑废弃排放口处安装一套烟尘浓度连续监测仪,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校准器处于零点状态,拆卸烟尘浓度连续监测仪后,未发现粉尘仪探测激光光源发射,粉尘仪不能正常测量。经对上述金属镁生产线回转窑、脱硫塔废气排放口抽取空气进行监测,二氧化硫浓度显示分别为1020.94mg/m3、740mg/m。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神木A公司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违反国家环境法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放任其工作人员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该单位环保设施维护员,为规避环境监管,故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篡改监测数据,致使废气排放浓度严重超标,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单位神木A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非法排放污染物,从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典型案件。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与科学决策的核心依据,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是排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定责任。然而,被告单位神木A公司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其工作人员杨某某多次故意干扰粉尘仪及脱硫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该行为不仅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实质损害,对公众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更严重破坏了环境监测制度的公信力与有效性。神木市人民法院严格遵循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原则,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裁判结果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重点排污单位数据造假行为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立场,亦体现了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实施“双罚制”的严格法律适用。本案判决有力地震慑了企图以技术手段规避环境监管的违法行为,警示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恪守法律底线,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真实、规范运行。本案的依法审理与裁判,为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服务保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实践支持与规则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