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认为自己是公司员工,算劳动关系;汽车租赁公司却说只是租车给司机开,是租赁关系。一件数额不大的劳动争议,凸显新业态就业群体维权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为新业态用工中“假租赁、真劳动”的治理提供了有力样本。
2025年7月,从重庆来江苏南通务工的小王在某网络平台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招聘全职司机,综合保底薪资7000元,9000以上流水百分比提成,综合薪资8000-12000元”。发布信息的是南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小王前往公司注册地面试后,当天便被要求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中写着“流水分成”“每月运营26天”“每天保持出车10小时以上”“早晚高峰必须出车”“休息需提前向车管报备”等条款。同时,公司还收取了6000元保证金,并规定提前退车需承担6000元违约金。从7月27日起,小王使用公司提供的车辆,在某出行平台接单跑车。小王以为自己是公司的一名司机,可公司从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支付过任何工资。
2025年9月17日,因流水结算发生争议,小王提出退车,公司却要求他支付6000元违约金。小王越想越委屈:“我辛苦干了近两个月,一分钱没拿到,反而要倒赔钱?”
2025年9月,小王向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8477元工资。与此同时,他了解到检察机关能帮新就业群体维权,便向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承办检察官查阅案卷后发现,双方虽然名义上签的是《汽车租赁协议》,但协议内容远超出普通租赁范畴。该汽车服务公司规定了“租赁人员”每月出勤天数、每天工作时长、必须开启一口价订单、车辆整洁标准等,甚至要求司机参加公司安排的安全培训,不参加要罚款1000元。休息、离开运营区域都要提前报备,连续3天未运营公司有权收回车辆并没收保证金。
“这哪里是平等的租赁合同?分明是用租车协议掩盖劳动管理的实质。”承办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这很可能是新业态用工中常见的“去劳动关系化”手段--将劳动者包装成“合作方”“承租人”,规避义务。
检察机关调查中,公司代理人反复强调:“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只是租赁关系。申请人自己注册平台账号接单,公司只收车租和违章保证金。”对于协议中关于出勤时长、报备、培训等管理性条款,公司辩称“只是替平台转达规则”。
“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个特征: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检察机关发现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公司招聘广告入职,接受公司日常管理,劳动过程受公司指挥监督,人格依附性明显;申请人提供的网约车服务正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营业务,组织从属性明确;约定的“固定分成+补贴”具有报酬性质,运营流水由公司统一分配,申请人不承担市场风险,经济上依赖于公司,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在充分调研后,崇川区检察院依法发出支持起诉书,明确指出:双方虽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但实际履行中体现的强管理、业务从属及收益分配特征,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应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最终,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确认双方自2025年7月27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小王工资及补贴8477元。
“无论合同名称如何变换,符合劳动关系实质就要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近年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检察官指出,部分用工主体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租赁协议、承揽合同等方式,刻意模糊劳动关系,规避缴纳社保、支付最低工资、承担工伤责任等法定义务。崇川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强与人社部门、法院的协作,推动形成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的统一标准,并针对此类“假租赁,真劳动”的共性风险,探索向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来源: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高猛 张玲 葛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