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4日上午9点,田某诉某保险公司一案准时开庭。
乍一看,这是一起司空见惯的保险合同纠纷。2025年6月,田某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培训抽奖后,投保了某万能型保险。2026年1月,田某诉称投保时遭受欺诈,请求撤销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2000元。
身处审判席,我知道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案件。
田某诉前已多次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单位反映问题,诉求未能得到解决,又诉诸法院。开庭当日,他一进法院大门就亮明了态度:“如果判决不如意,我不上诉,拿到判决书直接上访。”
田某是转业军人,20年前服役时因公致残。“军人”“伤残”,每一个词都牵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这些特殊身份要素一旦进入舆论场,极易引发舆情波动,后果难以预估。
“先组织调解吧。”我对法官助理小马说道。化解了矛盾,就能最大限度化解隐患,这是基层司法工作的共识。
保险公司此前已与田某有过沟通,爽快答应解除保险合同。我以为事态可以顺利平息,案子马上就能了结。没想到的是,我高兴得太早了,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田某态度坚决,一分不让。
庭前调解未果,案件只能进入庭审。法庭调查阶段,双方依次陈述、举证、质证,仅证据材料质证环节,一上午都未能完成。
依据法律规定,在普通合同纠纷中,若未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田某为什么对此项诉求如此执着?更何况,他的委托代理人周律师是通过法考、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理应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中午休息时,我越想越不对劲,拨通了周律师的电话:“周律师,你能不能找找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类案判决?”
电话那头,周律师沉吟片刻,说道:“这背后是不是另有隐情?我再和田某仔细谈谈。”
下午开庭前,周律师终于找到了“背后的隐情”:此前在保险公司组织的抽奖活动中,田某中了1500元奖金,却分文没有收到。田某心生不满,于是要求“赔偿”——名目写成了“精神损害”,数额比奖金略高,究其根源,是为讨回公道。
我先严肃地向田某释明法理,指出其言论不当之处,然后当场拨通了保险公司负责人的电话,核实抽奖奖金事宜。对方当场表态,立即向上级汇报,妥善处理这个事情。
保险公司积极配合的态度,得到了田某的认可。他同意将奖金与保险合同分开处理,再给保险公司一段时间解决奖金问题。
当日下午3时许,双方在开庭之前达成协议:案涉保险合同于2026年3月4日解除;保险公司返还田某保险费50050元,约定于3月20日前付清。
签完调解协议,田某走过来,有些不好意思地说:“法官,给你添麻烦了。”
我笑了笑:“依法办案是我的职责。以后有事说事,别动不动就说上访。”
他点点头,转身离去。
望着他的背影,我深有感触:调解化解的不仅是一起纠纷,更是一个人心中的疙瘩。法官的坚守,从来不是与当事人较劲,而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情理之中,找到那个最能化解矛盾、抚平伤痕的平衡点。(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黄志佳)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7月上(总第229期)履职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