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入心见实效 赣州市群众主动上缴枪爆物品护平安


原标题:主动上交!免于处罚!

为纵深推进夏季百日行动

从源头清除涉枪涉爆安全隐患

赣州公安主动出击

组织民警辅警深入辖区

开展宣传摸排

通过警民恳谈、宣讲典型案例

开展枪支弹药普法宣传教育

在辖区内形成

“缉枪治爆、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连日来

多名群众积极响应警方号召

主动上交枪爆物品

近日,大余县浮江乡浮江村居民钟先生在修缮祖宅时,无意间在祖宅角落发现气枪一支。联想到平日里浮江派出所的民警在辖区内多次开展缉枪治爆宣传活动,钟先生第一时间就将发现的气枪上交至派出所。民警将枪支做安全处置后,对钟先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缉枪治爆的态度表示感谢。

无独有偶,大余县新城派出所辖区一名群众在整理老家土砖房旧物时,发现遗留的弹药若干,深知私藏枪爆物品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第一时间主动前往新城派出所进行上缴。经民警登记清点后,对群众主动上缴、积极配合公安工作的行为给予了肯定和表扬。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七条【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枪爆无小事,平安靠大家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及爆炸物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且涉嫌违法犯罪

广大群众如发现家中遗留此类危爆物品

切勿擅自处理或私自存留

请第一时间报警或主动上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