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出台

本报讯(记者魏巍)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全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消防安全等全链条作出规范,以法治护航群众出行安全。该《条例》将于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截至今年5月,我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1000万辆,存量已成规模。随着保有量的持续增长,驾驶人不佩戴头盔、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居高不下,车辆违规充电等消防安全隐患日渐凸显,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及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管理工作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压实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各方管理责任,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

在生产销售环节,《条例》要求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头盔等配套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严禁销售拼装、非法改装加装车辆,禁止私自改装电机、电池、拆除限速装置、加装车篷伞具等行为。鼓励推行带保险销售,支持旧车、废旧蓄电池回收置换。

登记上牌方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办理登记、取得号牌。新车应当自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交管部门推行带牌销售、网上办理、设立代办服务点等便民举措。《条例》施行前已上牌车辆号牌继续有效;未上牌车辆需在《条例》实施三个月内完成登记。对不符合国标的存量车辆核发临时通行号牌,实行过渡期管理,各设区的市制定具体过渡办法,过渡期最晚至2029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临时号牌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车辆发生转让、灭失等情形,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销登记。

骑行通行划定刚性约束: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成年人骑行仅可搭载1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配备安全固定座椅,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骑行不得载人;骑行人和乘坐人员均应当佩戴标准安全头盔。车辆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严格遵守信号灯指示。严禁逆行、闯红灯、醉酒骑行,严禁驶入高速、城市快速路、高架桥,禁止驾驶改装拼装车辆,骑行时不得接打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

针对停放充换电与消防安全,《条例》要求新建小区同步配建停放场所及充换电设施,老旧小区因地制宜增改建配套设施,医院、学校、商超等公共场所按标准建设充电停放点位。明令禁止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电梯入户,禁止在楼道、门厅、疏散通道停放或充电,严禁私拉电线充电,鼓励电梯安装电动车上楼智能阻控装置。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劝阻上报义务,压实小区安全管理责任。

《条例》同步强化综合治理,完善非机动车道建设,在大型车辆右转路口、农村事故多发路段增设警示防护设施。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外卖即时配送企业作出专门约束,要求平台投放合规车辆、配备头盔,运用电子围栏规范停放,算法调度不得倒逼骑手违法骑行,督促配送企业落实安全教育、工伤保险等主体责任。

法律责任部分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未佩戴头盔、违规载人等轻微违法行为可予以警告或20元罚款;无牌上路、逆行、闯红灯、醉酒骑行等行为可处警告或50元罚款;伪造变造号牌可扣留车辆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过渡期后继续驾驶临时号牌车辆上路处50元罚款。经营性非法改装加装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驾驶拼装车辆上路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省级立法空白,将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各类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