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文学名著,解法律密码

原标题:学法纵深:读文学名著,解法律密码

无论是法科学生还是普通读者,通过文学进入法律,或许是最有吸引力、最直抵人心的路径

古今中外的文学名著中,因直接阐述法律精神、制度而流传千古的作品并不多。但其因记载法律人物、法律故事而广为流传的却不少。如《三言二拍》《狄公断案集》《福尔摩斯探案集》等等,都是因叙述特殊人物的犯罪经历和侦查、审判故事而得以广泛流传。而更多的中外文学名著,则是通过人物的悲欢故事,隐藏诸多法律密码。

我国古代名著中隐藏的法律密码

先说我国四大名著。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三国演义》实为史书《三国志》的文学化表述。该书所记载的人物、事件与《三国志》大多重合。其诸多人物命运、事件都与法律密切相关。魏、蜀、吴三国国主及其辅助人物的治国措施也与当时的律法密切相关。如对曹操的记述,虽然写了其奸诈一面,但亦表现了其不畏强权、严肃法纪的历史本来面目。作品客观记述曹操任职洛阳北部尉时,造五色大棒,“有犯禁者,皆棒杀之”。连皇帝宠幸的宦官蹇硕的叔父蹇图也被处死,以致“京师敛迹,无敢犯者”。曹操“割发代首”一事,更表现了他以身作则、坚守法律的故事:行军途中,其所骑之马踩了麦田,按其自定的军令当斩,他“割发代首”,体现了“法出必行”的象征意义——即便是统帅也不能凌驾于军法之上。这与蜀国刘备“以人为本”、诸葛亮“德刑并用”的治蜀方略一起,构成了传统中国关于“仁政”与“法治”的观照——法律需要权威,必须严格遵守。

《水浒传》描写了宋代宋江等108名好汉因种种原因犯下杀人、抢劫等罪行后,聚集水泊梁山,反抗官军镇压,从“替天行道”的救赎到接受朝廷招安立功受赏以及部分人员被毒死的故事。其中,林冲是因为妻子被高衙内看中而被同僚诬陷,后被逼上梁山,说明诬陷行为的多发性和巨大的危害性。而关于招安的描写不仅在梁山内部也在当代的政治生活中引发激烈争论。有人认为宋江的招安是投降主义,这是对招安的当代定性。但原著的本意是要表达宋江对“忠义”的追求和坚守:他始终希望他和他的兄弟们能从朝廷镇压的“草寇”转变为国家认可的“忠良”。因为当时犯下死罪者,不经过朝廷赦免,绝无恢复正常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其子孙后代也会深受不良影响。最后,宋江等人实现了被朝廷招安的目标:虽然被逼攻打方腊,虽然代价沉重,有的战死,有的被毒死,但所有的梁山好汉都在名义和法律上恢复了国家“忠良”身份,最后活着的人被封官受赏,并为子孙后代获得了合法的生存发展权利。

《西游记》以唐僧、孙悟空等人的取经经历和磨难为主题,描写了其战胜名为妖魔鬼怪、实为自身“心猿意马”导致的贪、恋、色、私等内心欲望与魔怔,获得救赎的过程。其中诸多章回蕴含着法律精神:如猪八戒调戏嫦娥等行为违反天条(天理),必须受到惩罚。此书第九十九回叙述,唐僧在通天河答应老鼋询问佛祖“几时得脱本壳(修成人身)”和“还有多少年寿”后,面见佛祖时忘记承诺,以致唐僧师徒再次乘坐老鼋过河时被掀翻水中,经书全部浸湿,说明诚信和契约精神的重要。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海松认为,《西游记》是一部法律文化宝典,孙悟空是诉讼高手,猪八戒是维权英雄,唐僧是滥权领导……该书揭露了明代司法弊病:“有背景的妖怪都被放了,没背景的妖怪都杀了”“成为选择性执法的经典讽刺”。

《红楼梦》则是描写高富帅贾宝玉与白富美林黛玉追求自由恋爱、反对包办婚姻的主题故事。他们一见如故,暗生情愫,并相互发展到暗订终身,结果却被贾家父母以媒妁之言包办,暗中调包。此书倡导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与当代民法典中所倡导的婚姻自由的规定一致,因而获得无数人的喜爱。此书开篇前两回即写贾雨村深受英莲父亲恩惠高中进士为官,后任职应天府,遇薛蟠为抢夺英莲打死冯渊,竟然“没事人一般”进京。他本想秉公办案,将凶犯家属拿来拷问,却被门子拿出的“护官符”所劝阻,“葫芦僧断葫芦案”。这就揭示了一个比案件本身更可怕的事实——法律之外,还有一套地方官员必须遵守的“潜规则”:做官不是要伸张正义,而是要不得罪“四大家族”等地方豪强。故事告诉我们,无论法律制定得多么严密,若司法不公,它就只是权力寻租的工具。故一些学者认为,四大名著的伟大“不仅在于崇高的文学成就,更在于对社会的深刻洞察”,它们“让法律由条文进入真实的生活场景”。

如果说四大名著写的是庙堂与江湖的宏大叙事,那么《三言二拍》《金瓶梅》等名著则是市井生活的真实记录。这些名著客观描写了大量公案,生动展现了普通百姓如何理解、运用法律的过程及结果。其中,《三言二拍》中的《沈小官一鸟害七命》的故事显示:一个富家子弟因一只画眉鸟与人争执被杀,官府为了结案,屈打成招,一连冤杀数人。这揭示了古代司法“口供至上”和“限期破案”制度带来的巨大弊端——很多官员关心的是结案率,而非真相。然而,另一则故事《滕大尹鬼断家私》则展现了某种程度的实质正义:滕大尹装神弄鬼,巧妙断案,维护了孤儿寡母的权益,自己则借机中饱私囊。以今天的司法标准看,滕大尹的行为构成受贿和欺诈,但在作者描述下,他却被视为“清官”——因为结果正义,其程序瑕疵被包容。

《三言二拍》描写的最动人的法律故事,往往是那些“情”与“法”冲突的故事。如“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一节,乔太守面对复杂的婚姻纠纷,没有死扣法律条文,而是作出了一个符合人情、成人之美的判决:“相悦为婚,礼以义起。”这种“情理法”的结合,体现了中国传统司法追求“案结事了”的智慧,但这种智慧高度依赖官员的个人品德和智慧,缺乏制度保障,难以推广和变成法律制度。

西方文学名著中的法治思想表达

西方古代的名著中,关于法治思想的文学作品较多。如莎士比亚所著的《威尼斯商人》,是契约精神与衡平法的巧妙表达。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关于“一磅肉”的契约故事;从深层看,它探讨了契约的绝对效力与衡平正义的边界:商人夏洛克坚持要履行其与安东尼奥“自愿签订”的契约——割下安东尼奥的一磅肉。从严格的合同法角度看,夏洛克的诉求有法理依据:契约自愿订立,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履行违约条款。如果任何契约都可以被“仁慈”随意打破,商业信用将荡然无存。但夏洛克意外遇到了鲍西娅。

鲍西娅的辩护策略堪称智慧:她承认契约的有效性,并要求严格履行——可割一磅肉,但不能多也不能少;更“不能流一滴血”。因为契约只写了“一磅肉”,没写可以流血。这一解释揭示了法律的核心命题:法律由字句构成,更有内在精神。机械地适用法条的字面意思,可能导致荒谬的杀人结果。因此,需要“衡平”原则来纠正法律的一般性可能带来的个别不公。

鲍西娅的释法策略,恰恰体现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她是在规则的框架内打败了对手,而不是靠权威或暴力。这场审判告诉我们:法治不是死守条文,而是在尊重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规则自身所蕴含的理性与逻辑,通向实质正义。

如果说法庭审判的是行为,那么卢梭的《忏悔录》则是对灵魂的自我审判。卢梭在这部惊世骇俗的自传中,将自己毫无保留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他承认自己偷窃、诬陷他人、遗弃子女。

卢梭从一名流浪少年成长为法国大革命的“宪法之父”,他的人生本身就是一部法律精神的活教材。13岁时,他曾被送到法院书记官马斯隆手下学习,目睹司法界的种种腐败后决定:“不想用卑鄙手段去发财。”这段经历让他对不平等的制度深恶痛绝,遂在《社会契约论》中发出了“人生而自由,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的呐喊。

《忏悔录》体现的法律精神,是诚实与责任。法律要求人在法庭上作证时说真话,而卢梭将自己置于人性的法庭上,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这种彻底的自我暴露和忏悔,是对“人人平等”原则的身体力行——作为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名人,他也不享有掩盖自己污点的特权。他对人类不平等根源的持续反思,最终凝结为法国《人权宣言》中的原则: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在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

法国文学家雨果创作的《巴黎圣母院》,讲述了美丽的吉卜赛女郎埃斯梅拉达被巴黎圣母院神父克洛德垂涎、绑架、嫁祸和判决执行死刑的故事,其中穿插了撞钟人卡西莫多等人追求她的故事。文中将卡西莫多荒唐的庭审悲剧和埃斯梅拉达被刑讯逼供的悲剧表现得酣畅淋漓。埃斯梅拉达被送上法庭之后,法官们进行法庭调查,表现出“不问苍生问鬼神”的做派。雨果通过对两场庭审生动全面、细致入微的描写,展示了司法对个人命运的深刻影响。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干警刘勋认为:“让文学与历史的镜子照亮司法前行的道路。”

法国女作家乔治·桑的《印典娜》是一本针对《拿破仑法典》婚姻制度的反叛宣言书。她在序言中非常直白地宣称:“我写《印典娜》时怀着……对至今仍支配着妇女在婚姻、家庭和社会中生存的法律的不公正和野蛮的深刻感受。”

根据《拿破仑法典》,已婚女性在法律上处于被“监护”的状态。印典娜在婚后失去了独立的法律人格,她的行动、社交乃至情感表达都要服从丈夫德尔马上校的意志。法典剥夺了已婚女性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对子女的监护权。印典娜即便想离开丈夫,也无法带走属于自己的任何东西,更无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虽然《拿破仑法典》明确了离婚制度,但在条件上极不平等。丈夫可以以妻子通奸为由轻易离婚,而妻子要想因丈夫通奸而离婚,则必须证明其通奸行为发生在“夫妻共居的住所内”。这种法律规定给夫权大开绿灯,却给女性维权设置了无法逾越的障碍。在法律的重压之下,印典娜的反抗构成了小说最打动人的法律精神篇章:起初,印典娜试图通过逃离冷漠暴戾的丈夫、投入虚伪情人雷蒙的怀抱来获得解放。但当她发现雷蒙的爱同样充满控制和欲望后,才真正走向觉醒。小说最后,印典娜与表兄拉尔夫一起“逃往”印度隐居。这是一种无奈但决绝的“逃避法律”——她无法改变和对抗压迫她的法国法律,于是选择彻底离开这个法律体系所统治的疆域,以追求终极的身心自由。但其希望是否最后破灭,作家未言明。

托尔斯泰1899年出版的《复活》,通过玛丝洛娃的苦难遭遇和聂赫留朵夫的上诉经过,深刻抨击了法庭、监狱、官僚机关的腐败、黑暗,揭露了统治阶级奢靡的生活和反动官吏的残暴昏庸,勾画出农奴制俄国的社会图像。刘勋认为:“在聂赫留朵夫的时代,也只有法律复活了,人性才不会大面积地沉沦。”

近现代文学名著中的法律反思

近现代文学名著中隐藏的法律密码更多。

美国女作家玛格丽特·米切尔的小说《飘》,描述了这样一个故事:美国内部的南北战争摧毁了旧有的奴隶制秩序,整个南方陷入法律控制的真空,在这种背景下斯嘉丽·奥哈拉从一个养尊处优的小姐,变成了亲手杀死逃兵,为生存不惜撒谎、偷窃,甚至嫁给自己不爱的男人的“乱世佳人”。当美国亚特兰大执行“重建法案”的军管政府盘算着如何将三K党和所有涉嫌的南方人一网打尽时,斯嘉丽受到黑人袭击,丈夫弗兰克在为斯嘉丽复仇的过程中丧命。但她坚信:“明天又是新的一天。”

当奴隶制的旧法律崩溃后,具有平等、契约精神的新法律尚未完全建立,斯嘉丽追求着人的生存权利。从法律精神的角度看,斯嘉丽代表的是市民社会的坚韧与契约精神的萌芽。她经营木材厂,与北方佬做生意,虽然不择手段,但她严格遵守商业规则——因为她知道,在混乱中,只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契约才是唯一可靠的保障。

此书描写了斯嘉丽在失去一切后,重建生活、守护生存权利的底层逻辑:对生命、财产和自由的不屈追求以及在乱世中仍坚守良知与正义。而在历史层面,表达的是法律制度与社会进步之间漫长而艰难的博弈。正如本书作者玛格丽特所言:“这本书描写了那种使我们中的一些人在战争、重建以及社会与经济秩序完全破坏的情形下活下来的品质。他们常把这种品质叫作‘进取精神’。”

日本当代作家森村诚一所著的《人性的证明》讲述了主人公八杉恭子的个人经历:二战后,她与美国黑人大兵同居,生下黑人儿子;当儿子从美国前来认亲时,她已有新的家庭并且成为日本著名的时装设计师。为了维护自己的社会名声和家庭,她亲手杀死了儿子。刑警栋居追查此案,找到受害人的草帽和诗集等证据,最终以“人性”为武器,逼八杉恭子认罪。

这部小说的法律视角极为独特:在草帽和诗集等物证上没有作案凶手的指纹等直接证据时,正义如何实现?栋居与八杉恭子的较量,不仅仅是警察与杀人犯的较量,更是人与人性的较量。栋居相信八杉恭子心中“还有人性”。故当他出示那本《草帽诗》作为证据时,正义以一种悲悯的方式得到了伸张与实现。

小说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当法律无法以证据惩罚那些从肉体到灵魂都已“非人化”的罪犯时,司法机关该怎么办?八杉恭子可以买凶杀人,可以销毁证据,但她无法消灭自己作为母亲的回忆和罪恶感。小说告诉我们:法律之外,还有“人心”这个最后“法庭”。司法管不到的地方,良心会来审判。这也体现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再完备的法律,也需要有人性温度的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作品认为,保护人性,才是法律存在的目的。正如森村诚一所言:“一个作家应该关心社会问题,以反省历史来揭露社会弊端,追寻人生的真理。”

跨越时空的追问:文学著作对法治精神的影响

纵观诸多名著,我们发现,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作家,都在追问三个问题:什么是良法善治?司法应如何公正?我们每个人应如何在法律的规范下过好自己的人生?

从中国传统的“情理法”之争,到西方从自然法到实证法的数百年辩论;从《水浒传》中好汉们对“公平正义”的呼喊,到《威尼斯商人》中鲍西娅对“契约与仁慈”的平衡;从《红楼梦》中“护官符”对司法腐败的血泪控诉,到《官场现形记》中文学对司法本身的审判——文学始终在对不公的立法、执法、司法进行舆论监督和“纠偏”。

文学是感性的,法律是理性的。但伟大的文学作品往往是法治的先声。卢梭的《忏悔录》《社会契约论》,滋养了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精神;《汤姆叔叔的小屋》,点燃了美国废奴运动的火焰;森村诚一的《人性的证明》,不仅是一部推理小说,更是对日本战后社会阶层固化、种族歧视和人性异化的深刻反思。

这些作品之所以不朽,是因为它们在讲故事的同时,也在为人类的尊严和合法权利呐喊。它们告诉我们:法律应当保护弱者。当《红楼梦》中的冯渊被薛蟠打死而无人敢管时,当《水浒传》中林冲被高俅逼得家破人亡时,司法公正已经宣告破产。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每一个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后,是否还有救济手段,是否还能获得公平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同样重要。《威尼斯商人》提醒我们,如果只追求结果正义而随意破坏规则,法治的大厦将崩塌;而《局外人》等作品则提醒我们,如果只注重道德审判而忽略事实,正义就会走偏。

司法要有温度。《三言二拍》中那些“情判”的故事,虽不符合严格的程序正义,却体现了法律必须根植于人性的道理。正如《威尼斯商人》的评论者所言,我们追求的应当是“既有坚守规则的力度,也有贴近人心的温度”。

【结语】

在四大名著的刀光剑影中,我们看到了民众对法律与公正司法的渴望与失望;在《三言二拍》的市井纠纷中,我们看到了情理法的纠结与平衡;在《威尼斯商人》的法庭上,我们看到了契约精神与人文关怀的张力;在《飘》的废墟之上,我们看到了法律秩序的坚韧重生;在卢梭的《忏悔录》中,我们看到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伦理基础;在《一个陌生女人的来信》中,我们看到了个体自主权的悲壮实现;在《人性的证明》的悲剧里,我们看到了人性救赎的希望。

这些作品让我们明白,法律不仅仅是条文,司法不仅仅是案例,它们更是一种文化、一种制度、一种流淌在血液里的敬畏。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这些伟大的文学作品,正是培育这种信仰的丰厚土壤。当我们读懂文学中的法律精神,我们也就读懂了文明的内核——那是对每一个普通生命的尊重,对每一种权利的珍视以及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寻。

无论是法科学生还是普通读者,通过文学进入法律,或许是最有吸引力、最直抵人心的路径。因为文学让我们看见具体案件事实和侦查审判的艺术表现,更看到了个体苦难。而法律,正是为了回应这些苦难而被创造出来的人间智慧与社会生活准则。

正是:冷看尘寰忆云烟,独坐静室写经年。笔耕深宵灯影瘦,犁破晓月公道连。法在人心即是天,文悬千古照无眠。巧书离奇见人性,力呼良知启民贤。舟水相依鉴兴废,律法明暗判忠奸。最是诗书藏尺度,不教世间有沉冤。公门常设需护法,法意深耕入心田。读尽沧桑光自透,留与乾坤作尺箴。

(何能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