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7月31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改进股东治理、提升治理主体运行有效性、强化内部治理、加强和改进监管、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等方面,提出9部分22条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金融体系内在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质效明显提升。
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施意见强调,要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在国有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党建入章”“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等要求,支持非公有制金融机构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防范和整治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对健全金融机构治理十分重要。为此,实施意见加强对股权和关联交易的穿透式监管,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责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内控合规体系。
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升监管精准性、有效性和前瞻性。健全金融法治,加强央地协同,培育和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构建良好金融生态。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将扎实做好《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高金融机构治理有效性,以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桂胜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