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由“路怒”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在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推动下,由公安机关对涉案人赵某作出行政处罚。该案历经刑事从宽、行政从严、双向衔接,形成完整的治理闭环,既彰显了司法善意,又维护了法律权威,确保了社会治理的完整性。
2025年6月25日,赵某与受害人王某在道路行驶中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赵某情绪激动,故意驾车将王某车辆别停,双方发生口角。后赵某故意倒车撞击对方车辆,造成王某车辆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坏价值达7000元,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涉案人赵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其深刻悔罪,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展现出极大的诚意,最终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王某在收到赔偿后,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矛盾实质性化解。承办检察官认为,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只要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综合全案情节,符合依法从宽处理的条件,最终依法对赵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追责。为杜绝“不刑不罚”的监管真空,武安市检察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督促其依法追究行政违法程序。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赵某恶意别车、故意损毁财物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形成了“刑事从宽、行政从严、双向衔接、协同治理”的完整责任链条。
检察官提醒:
当前“路怒症”引发的轻罪案件时有发生,故意别车、恶意撞车等行为不仅是交通陋习,更可能触犯刑法。广大群众应树立文明驾驶的观念,遇纠纷多一分克制、少一分冲动,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张静娴 任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