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某某、袁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因当事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且无固定收入,没有赔付能力,同时主动提出愿意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于近日依法审查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秦某某、袁某某以及协执单位签订了劳务代偿协议。
2024年,秦某某在曲周县、鸡泽县交界处一鸟类市场购买活斑鸠43只,被当场查获。经查,秦某某伙同妻子袁某某从事斑鸠售卖,2024年8月,秦某某从曲周县周边市场购得斑鸠50只,加工成白条后由袁某某通过网上销售。2024年9月,曲周县公安机关在秦某某和袁某某的住处共搜查出193只动物死体白条,秦某某、袁某某供述该动物死体白条品种为斑鸠。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动物残体以及动物活体的种属均为珠颈斑鸠和山斑鸠。
曲周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接到侦查机关移送卷宗后,及时将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办案检察官就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事实和证据沟通对接后,经审查认为,秦某某、袁某某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破坏了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后委托专家出具意见认为秦某某、袁某某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秦某某、袁某某反映,检察官了解到两人没有固定收入,孩子年幼,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缺乏经济赔偿能力,且无犯罪前科。为兼顾恢复性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经秦某某、袁某某主动申请,该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以及个人意愿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让破坏生态环境者替代性修复生态。
该院通过听取意见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在劳务代偿协议中明确了工时认定、劳务内容及监督管理等,提出了“秦某某、袁某某参加鸟类保护公益宣传活动不少于5次;参加河流巡护不少于10次;参加村委会公益义工60天,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时等”劳务代偿方案。目前,这一劳务代偿协议正在积极履行当中。
(赵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