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核载7人的面包车,竟塞进19名小学生,超员比例超过100%。由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牛某某、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近日,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托管中心负责人牛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司机张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牛某某系沧州市新华区某托管中心负责人,张某某为该托管中心雇员。2025年10月30日11时50分许,正值小学放学时段,张某某受牛某某指使,驾驶一辆核载7人的面包车前往新华区某小学接送托管学生。当车辆行驶在返回托管中心的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核查,该车实际载客人数19人,超员比例超过100%,属于严重超员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后,认定牛某某作为托管中心负责人,指使雇员实施严重超员驾驶行为,张某某明知车辆核载人数仍违规超载运输学生,二人均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12月25日,沧州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干警秉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牛某某、张某某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检察干警详细解读了刑法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深入剖析了严重超员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学生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同时向二人阐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精神和适用条件。通过检察干警的耐心劝导,牛某某、张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法律制裁。
2026年2月,新华区检察院以牛某某、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从事接送学生的运输活动,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结合二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
学生的生命安全关乎每个家庭幸福。从事校车及学生接送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禁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托管机构应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用车管理,杜绝“黑校车”“超员车”。广大家长要提高防范意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
(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