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北极海新闻报道了江西省吉安市的消费者王先生花费5万元定金订购沃尔沃电车,提车才知车辆库存5个月,商家事前未予告知,双方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日前,吉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书面答复不予立案,车主不服,已向当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订车未告知出厂时间,提车发现库存5个月的车
今年5月,王先生在吉安青原区沃尔沃门店敲定一台新能源汽车,当场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签订购车合同。洽谈过程中,销售人员未提及车辆出厂时间,合同中也未标注车辆生产日期或库存时长。

(图为王先生预购的车辆)
王先生称,其默认所购为近期生产的新车。5月底到店验车时,他发现车辆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距提车已出厂5个月。据行业惯例,新能源汽车出厂超过3个月通常被视为库存车,销售前一般需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并给予相应优惠或保养补偿。王先生当场拒绝提车,要求全额退还定金。
调解未果投诉维权,监管部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面对王先生退定金的要求,4S店只口头承诺换一台3个月内出厂的车,但王先生想要合同签订当月之后生产的新车,门店受生产及运输周期限制无法满足,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向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商家隐瞒库存车信息,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后组织调解,仍未达成协议。


(图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的告知书)
2026年7月6日,王先生收到书面答复,让他十分意外: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后,针对他反映商家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理由为:现行法律法规、汽车管理规范未明文划定库存车统一认定标准,新能源车出厂超3个月仅为行业内部惯例,不具备法定强制约束力,无法直接认定商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购车合同未约定车辆出厂时限,商家未作出“签订合同后生产新车”的书面承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刻意隐瞒的欺诈行为。
不服处理结果再上诉,行政复议等答复


(图为王先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定金退还诉求未获满足、投诉不予立案,王先生于7月8日就该不予立案决定,向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机关重新核查商家销售环节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认为:商家销售电车未主动告知车辆库存时长,确实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但行业库存车无法律硬性标准,仅靠行业惯例,是监管不予立案的关键原因。王先生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合法合规,复议阶段可提交完整沟通、验车证据。若复议仍维持原决定,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民事层面也能单独起诉4S店,由法院根据商家隐瞒情节,酌情判定定金返还比例。
(记者: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