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租期未满单方解约 被判支付违约金
赣法云客户端·新法治报讯 (张淑眉 记者江国稳)近日,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当事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并判令原告(并案被告)王某某向被告(并案原告)冯某甲、冯某乙支付违约金5.95万元。
2024年9月,王某某与冯某甲、冯某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冯某甲、冯某乙将名下两间店铺出租给王某某,租期3年,租金按年支付。2025年9月,王某某因经营困难多次向冯某甲、冯某乙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冯某甲、冯某乙以合同约定为由始终未同意。此后,冯某甲、冯某乙催收租金时,王某某未及时支付。今年2月9日,王某某自行腾空案涉店面并录制视频,结清截至当日的租金及水电费,并通过微信和快递向冯某甲、冯某乙发送视频与《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但二人仍明确拒绝解除合同。
因协商未果,王某某诉至婺源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于2026年2月9日解除。冯某甲、冯某乙则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某支付剩余租金,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协议的惩罚性违约金6万元、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6万元。
婺源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两案并案处理。鉴于王某某存在违约情形,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关于冯某甲、冯某乙提请的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数额过高,法院结合剩余租期、租赁房屋再出租的难易程度、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酌定王某某支付7个月租金作为违约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