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吊销仍驾车上路!阿坝壤塘交警严查“失驾”违法绝不姑息

为持续筑牢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防线,严厉整治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群众出行安全。近日,四川省壤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在日常路面巡查执法过程中,成功查获一起驾驶证吊销期间违法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朱某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当日,大队执勤民警在国道317线460公里100米设卡开展常态化交通违法整治工作。执勤过程中,民警对过往行驶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在核查驾驶人朱某相关驾驶资质信息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细致比对核查,发现驾驶人朱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此前已被依法吊销,处于失驾状态,不具备合法驾驶机动车资格,但朱某依旧心存侥幸,擅自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属于无证驾驶范畴。针对朱某的违法行为,壤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处罚已执行到位。

下一步,壤塘公安交警将持续保持路面严查严管高压态势,聚焦无证驾驶、失驾驾驶、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加大路面巡查频次与执法查处力度,常态化开展交通违法曝光警示工作。同时持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侥幸心理,文明守法、安全出行,全力守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壤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