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21年至2024年,李某某(女)就职于保定某制造有限公司,负责对接客户并收取客户预存款等工作。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自己的个人微信和银行账户将收取的部分客户预存款占为己有。经审计,李某某共侵占公司费用74万余元。
2025年6月,该公司报案,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立案侦查。2026年1月,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清苑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移送清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清苑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定李某某利用在该公司任职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4月17日,清苑区检察院依法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清苑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职务侵占不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广大企业员工要牢记工作红线,遵纪守法,不要因一时贪欲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企业也要健全内部监管,堵塞财务管理漏洞,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吴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