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检察院实地开展禁毒警示教育

洪湖市检察院实地开展禁毒警示教育

在第39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湖北省洪湖市检察院组织干警前往洪湖市禁毒教育基地,实地开展禁毒警示教育活动,接受禁毒法治教育。

在禁毒教育基地,讲解员详细地讲述了禁毒历史、典型案例,干警们通过参观仿真毒品展示台、体验“毒驾”AR互动设备、“毒品识别”连连看、观看警示教育视频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了毒品种类、伪装形式、现实危害。

禁毒教育基地除了展示海洛因、鸦片、吗啡等传统毒品模型,还展示冰毒、依托咪酯、摇头丸、“巧克力”等新型合成毒品模型,帮助参观者区分传统毒品与合成毒品。

禁毒教育基地展出的真实案例清晰展现毒品对个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的巨大破坏,深刻警示全体干警涉毒违法必将付出沉重代价,时刻警醒自身严守法律底线。

参观结束后,全体干警在禁毒宣誓墙前庄严宣誓,郑重承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自觉抵制毒品侵蚀”。

据悉,洪湖市检察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各类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2023年以来,洪湖市检察院共批捕涉毒犯罪157件229人,起诉149件216人;依托“洪检猎冰”品牌,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活动10次,制发检察建议3份。

下一步,洪湖市检察院将持续综合履职,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深入开展多形式、全覆盖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为守护平安洪湖奉献检察力量。(梁冬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