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攻坚行动】深夜、桥头、河上…16人被警方抓获!

【百日攻坚行动】深夜、桥头、河上…16人被警方抓获!

几根弹弓、几张电网、一艘小船,看似“装备升级”的捕鱼方式,实则是对河流生态的“降维打击”。

最近,为给夜宵加硬菜,有人把弹弓练成了“河道狙击枪”,有人把渔船改成了“移动发电站”……这届“吃货”的脑洞和执行力,让公安机关直呼“内行”。可惜,这套“联合作战”刚打响,就被营山县公安局“一键团灭”——3起非法捕捞案,16名“野生河鲜爱好者”集体进入“冷静期”。

典型案例回顾

案例一:6月16日晚,郭某、陈某、陶某、彭某、刘某、王某及杨某等7人在太蓬乡蓬溪村境内天然河流域使用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被消水派出所在夜间巡查中挡获,现场查获电捕鱼工具2套,鱼获50余斤。

目前,7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6月13日,翟某邀约陈某、吴某、任某、任某春前往消水河流域电鱼。当晚,5人备好全套电鱼工具,乘船沿河电鱼,共捕捞鱼获40余斤及菜花蛇一条。5人在整理鱼获时被城南派出所当场挡获。

另查明,翟某、陈某与吴某在5月初及5月23日以同样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目前,5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6月6日,何某、胥某、胥某涛及胥某郎四人驾车至龙伏村消水河流域,于桥上使用射鱼轮弹弓捕获一条4斤重鲢鱼,被绥安派出所当场挡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捕捞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工具器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吊销许可证、没收船舶。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或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吊销许可证、没收船舶。

长江流域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间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船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鱼、毒鱼、炸鱼或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南充公安提醒: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破坏极大,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捕捞水生动物,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若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