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发出第5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家暴说“不”!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发出第5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家暴说“不”!

家庭本应是温暖的港湾,却可能因家庭暴力沦为恐惧的牢笼。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为遭遇家庭暴力的李女士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司法利剑及时制止施暴行为,为受侵害妇女撑起法律“保护伞”。

案情回顾:家暴阴霾笼罩,母女深陷恐惧

李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长期对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辱骂、恐吓李女士,致使其身心遭受严重伤害。更令人担忧的是,王先生曾在二人未成年女儿就读学校门口酒后闹事,干扰孩子正常学习生活,还四处散布谣言、败坏李女士名誉,申请人与未成年子女长期处于恐惧、不安的危险状态,家暴行为具备持续性、紧迫性。

为保护自身及孩子的人身安全,李女士在律师协助下,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出禁止对方实施家暴、骚扰跟踪、造谣诋毁、限制活动区域等四项申请。

法院审理:证据相互印证,依法亮剑护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开展审查工作,王先生承认其确有动手行为,并出具保证书不再动手。同时,法院结合李女士提交的伤情照片、保证书、就诊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王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成立。

综合考量案情、证据及当事人现实处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先生对申请人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威胁、辱骂、恐吓;禁止其骚扰、跟踪申请人,该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同时明确,若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处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家暴绝非家务事,隐忍退让不可取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重要举措,更是反家暴的“护身符”。本案中,法院快速审查、及时裁定,精准打击家暴行为,明确划定行为红线,既切实保障了受害妇女的人身安全,也对施暴者形成有力震慑,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

法官提醒:家庭暴力并非单纯家务事,遭遇家暴切勿隐忍妥协,受害人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主动向社区、妇联、所在单位寻求帮助,同时妥善留存伤情照片、就诊记录、保证书、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等证据;如面临现实人身危险,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司法手段禁止施暴、骚扰、跟踪等侵害行为,施暴者若拒不遵守保护令禁令,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冯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