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张某拖欠当年物业费,物业公司经多次催告仍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拖欠物业费,并承担逾期违约金共计1800元。

在庭审期间,承办法官严格遵循庭审程序,有序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流程,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答辩意见。物业公司当庭提交物业服务合同、公共设施维保台账、物业费催告回执等证据材料,证实己方已依约落实各项物业服务,业主无故拖欠物业费,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张某当庭提出抗辩,辩称小区楼道保洁清扫不及时,加之地下室漏水造成个人财物损毁,认为物业服务存在明显短板,故而拒交物业费。
承办法官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及庭审陈述,梳理归纳本案三大核心争议焦点:一是物业公司是否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二是业主能否以服务瑕疵为由拒缴物业费;三是原告诉请的逾期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法官围绕争议焦点逐一核查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全面查清案件客观事实。
事实查明后,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法理相融的办案理念,开展双向释法调解。一方面向张某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法定义务,物业服务存在轻微瑕疵,不能作为拒缴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同时耐心告知,若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可通过协商沟通、行政投诉、另行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长期恶意欠费将面临强制执行,还会影响个人征信。另一方面督促物业公司正视业主合理诉求,针对保洁不到位、地下室渗漏等问题限期整改,补齐服务短板,提升物业服务质效。

在法官情理兼顾、法理并行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对立情绪逐步消解,均认可自身存在不足,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承诺限期完成全部问题整改,自愿放弃主张的违约金;张某认清自身欠费行为不妥,当庭通过转账方式足额缴纳本年度物业费600元,双方当庭签收调解文书,案款当场履行完毕。
该案实现当庭调解、当场履行,以高效司法服务快速化解物业矛盾纠纷,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下一步,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庭将持续依托典型个案开展以案释法,一方面督促物业企业规范服务履职,另一方面引导广大业主依法理性维权,从源头压降物业类民事纠纷,以司法赋能基层社会治理,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叶里夏提·阿布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