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悉心调解巧化另案执行僵局,分类履行实质化解建工纠纷

海口中院:悉心调解巧化另案执行僵局,分类履行实质化解建工纠纷

因为一笔质保金尾款的拖延履行,中某公司与通某公司陷入多起诉讼泥淖。在案件二审中,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抽丝剥茧、耐心倾听,通过找准争议焦点,制定分类履行调解方案,不仅说服双方摒弃“以诉压诉”的对抗思维,还同时化解另案执行僵局,实质化解建工合同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拖延支付质保金,合同双方对簿公堂

2021年7月12日,发包人中某公司与承包人通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于2022年9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总造价为8185万元。2023年1月,双方经清算确定工程按6450万元结算,并预留3%(193.5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此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确认中某公司应于2024年9月23日前向通某公司支付剩余的98.5万元质保金尾款,若有违约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因中某公司未依约支付质保金,通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通某公司系另案的被执行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8日向中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其将应向通某公司退还的98.5万元质保金履行至法院账户。中某公司向龙华法院转账806348.8元。因中某公司提出异议,龙华法院扣除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后对剩余765057.71元提存。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某公司未按期支付98.5万元尾款构成违约。虽然中某公司已将80余万元提存至另案执行,但因其自身提出异议导致款项未拨付,故判决中某公司全额支付通某公司工程款98.5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已提存款项待判决生效后在执行中扣减。

中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遗漏其实际已履行部分质保金支付义务、错误认定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同时,中某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另案诉讼诉求通某公司承担因其施工质量缺陷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及相关损失,并以此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悉心听取双方意见,找准争议平衡点

二审中,海口中院承办法官庭前阅卷后,敏锐地察觉到本案并非简单的“欠债不还”,双方争议的症结在于本案债务与另案强制执行程序产生了深度交织,中某公司因该案纠纷还提起了关于质量问题的损害赔偿纠纷。如果机械维持一审判决,中某公司可能面临一笔债务“双重支付”的窘境;而简单改判,又可能损害通某公司的合法债权。若放任双方再起新诉,矛盾必将无休止蔓延。为彻底定分止争,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本案纷争,同时促成中某公司撤回对通某公司的另案诉讼。

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到双方对质保金98.5万元的数额并无过大争议,仅是对违约金的数额认定及支付方式存在分歧。中某公司向法官吐露心声:“我们并非恶意拖欠,而是由于另案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我们已经转了80多万出去,现在一审又判我们全额支付98.5万,企业资金链根本吃不消。”通某公司则态度坚决,认为中某公司属于恶意拖延,必须按合同计算违约金。知晓双方争议的焦点后,承办法官向通某公司释明法理:中某公司确有配合法院协助执行的客观因素,坚持全额违约金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同时向中某公司指出:提出异议导致资金冻结,并不能实质免除其对通某公司的付款义务,另案起诉亦极大增加诉讼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制定分类履行方案,彻底化解案件僵局

找到了争议焦点后,承办法官提出了“账面总额确认,实际分段支付”的调解方案。经过反复磋商,通某公司作出让步,放弃了违约金的诉请,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先确认中某公司应支付的总款项为98.5万元;随后进行付款数额的切割,扣除已被法院提存的806348.8元,剩余无争议的178651.2元,在付款方式上,由中某公司在签订调解协议当日直接支付至通某公司账户。这一方案既保障了通某公司的资金回笼,又打消了中某公司被重复执行的顾虑。

诉讼期间的财产保全对中某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为体现司法护企的温度,调解协议中专门设立了履约保障:通某公司在收到178651.2元当日,必须向龙华法院申请解除对中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极大地调动了中某公司的还款积极性,实现了资金的快速到位。

考虑到中某公司采取的“反击”策略,在案件二审阶段另起工程质量赔偿之诉,如果机械地将两案分开审理,不仅会拉长纠纷战线,还会导致矛盾不断升级。在调解中,承办法官对中某公司释明:工程质量问题若陷入漫长的鉴定和诉讼拉锯战,对企业是巨大的消耗;同时也提醒通某公司,要正视对方的诉求与顾虑,才能换取尾款的快速兑现。经过多次的释法明理,双方同意摒弃“以诉压诉”的对抗思维,将质量问题争议和尾款支付一并纳入调解考量。

对另案被执行法院提存的80余万元,为防止后续再起波澜,调解协议作了前瞻性约定:若该笔款项后续按程序解除提存并退回中某公司账户,中某公司须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通某公司,否则将面临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调解协议同时明确,在中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双方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切争议全部了结,互不追究。中某公司亦同意不再另案向通某公司主张维修费用及损失。

当场履行部分债务,获得双方一致好评

调解协议签订后,中某公司当场通知公司财务向通某公司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通某公司则当场提交了解除对中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中某公司提起的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诉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亦于本案调解书作出后数日按照撤诉结案。

通过调解,双方厘清了因案涉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所有纠纷,均对本案的处理结果给予高度评价。中某公司的代理人如释重负,表示二审调解方案合法、合理且非常务实,承办法官摒弃了机械办案,充分考虑企业的现实困境。中某公司不仅通过调解免除了高额违约金,财产保全的迅速解除也保障企业可以快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原本以为因另案提存款项的阻碍,这场官司要打很久,面临长期的执行僵局。但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不仅当天就收到了17万余元的无争议尾款,还对未决的提存款项戴上了强有力的违约责任‘紧箍咒’。”通某公司的代理人也对二审调解结果非常满意。(王宇婷 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