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走失、他人捡拾饲养,是农牧区常见的邻里财产纠纷。不少群众心存疑惑:捡到别人走失的牲畜,悉心饲养许久,必须归还吗?饲养成本能不能索要补偿?6月12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通过一起真实纠纷,以案释法给出明确答案。
2025年5月,村民拜某在转运牛群时,一头红白花色牛犊受惊走失。拜某多方寻找无果,直至2026年3月,才核实走失牛犊被村民马某捡拾并饲养近一年。
拜某随即报警,经民警核查,确认马某捡拾饲养事实,并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中,双方因牛犊饲养费用分歧极大、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前置调解失败后,2026年5月29日,拜某向霍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返还牛犊或赔偿相应损失。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系典型的农牧区邻里小额纠纷,为避免矛盾激化、修复邻里关系,优先启动诉中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马某明确:遗失物所有权不随捡拾、饲养行为转移,私自占有他人遗失财物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返还权利人。同时,充分兼顾情理,认可马某长期饲养牛犊产生的饲料、人工、防疫等合理成本,保障拾得人合法权益。
通过法官背对背沟通、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向拜某支付牛犊折价款4000元,涉案牛犊归马某所有;双方就本次纠纷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由马某承担。双方当场签字履约,纠纷一次性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法律明确,遗失物所有权始终归属原权利人,捡拾、饲养行为不能改变权属。同时秉持公平原则,拾得人因保管、饲养遗失物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原权利人申请补偿,实现法理与情理统一。
为防范此类财产纠纷,霍城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农牧民,强化日常管护,做好牲畜标识,放牧、转运时妥善看管,牲畜走失及时报警留存证据。恪守法律底线,捡拾他人遗失牲畜、财物,切勿私自占有,主动联系失主或移交村集体、派出所处理。理性合法维权,财产、补偿争议优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调解、诉讼等正规渠道解决,共同维护和谐邻里、乡村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果海尔班·麦麦提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