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
入选案例
陈某戌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6年,陈某戌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借用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先后设立两个代办点,分别由孙某林、陈某强负责。陈某戌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陈某戌共向52人吸收资金154.31万元,造成损失135.5268万元。其中,孙某林负责的代办点向28人吸收资金84.58万元;陈某强负责的代办点向24人吸收资金69.73万元。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陈某戌的葡萄园建设及清偿部分利息。案发后,追回赃款11.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批准以投资入股并允诺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54.31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戌系主犯,孙某林、陈某强系从犯。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已追缴到案的赃款返还集资参与人,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并返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陕西省渭南市是一个农业大市。不少不法分子假借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合法外衣,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利用乡邻熟人关系口口相传,违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极具迷惑性,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给广大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的审判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涉农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全力追赃挽损的坚定决心,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非意识,警惕“高息诱惑”,守护好“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