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元买到过期食品索赔1000元?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这样判

13元买到过期食品索赔1000元?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这样判

2026年5月30日,居民马某在某综合批发超市花费13元购买了方便面和饮料,回家后却发现两款食品均已过期——其中方便面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3日(保质期6个月),饮料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7日(保质期12个月)。

发现问题后,马某立即拨打12315投诉维权,但超市负责人认为“仅13元商品索赔1000元过高”,双方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未能达成一致。6月5日,马某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向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超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厘清核心争议:销售过期食品是否必须支付法定最低1000元惩罚性赔偿?

法官随即向超市经营者开展普法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同时明确告知:销售过期食品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甚至停业整顿。

经法官耐心释法,超市经营者认识到自身在临期食品管理上的疏漏,承认违规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主动向马某致歉并表达和解意愿。

承办法官同步与原告沟通,马某表示维权初衷是督促商家规范经营、保障食品安全,考虑到实体店经营不易,愿意在商家深刻整改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超市当场向马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0元,纠纷圆满化解。

霍城县人民法院通过先行调解机制快速化解这起食品消费纠纷,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以低成本、高效率方式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官提醒

致经营者:食品保质期直接关乎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请务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清理临期、过期食品,完善进货查验和日常巡检制度。切勿心存侥幸销售过期食品,否则不仅要承担价款十倍、最低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还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致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请注意留存付款凭证、购物小票及产品包装照片等证据。如买到过期、变质食品,可先拨打12315热线投诉;协商调解无果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杨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