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收销售后再付款”变“空头支票”,新疆额敏县人民法院这样判

“秋收销售后再付款”变“空头支票”,新疆额敏县人民法院这样判

“秋收销售后再付款”——白纸黑字的承诺,竟沦为拖欠劳务费的借口?近日,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为辛苦付出的劳动者讨回公道。

案情简介

2024年,陈某受雇于某合作社,负责打瓜、冬麦等农作物的播种工作。播种完工后,合作社在2025年8月出具一份书面证明,承诺待秋季农作物售出后,再向陈某支付劳务费用。

然而冬去春来,合作社一直以农作物尚未销售为由,拖欠款项不予支付。陈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该合作社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共计23356.5元。

在庭审中,合作社辩称双方白纸黑字约定“销售后付款”,目前农作物并未售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因此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审理

额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已经完成了播种工作,合作社也出具《证明》确认了欠款事实,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合作社的付款义务已经产生。

“秋收销售后再付款”本质是对款项履行时间的约定,并非债务生效的附加条件。这份证明出具于2025年8月,双方约定的秋收作物销售合理期限早已届满,如今已进入2026年,合作社仍以农作物未售出为由拒绝付款,已然超出正常履行时限。

农作物生产与销售本是合作社自身经营范畴,若允许其以作物未销售为由无限拖延付款,实则是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陈某,此举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确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法院酌定利息自2026年1月1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期市场报价利率3.0%计算。

综上,额敏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23145元,并自2026年3月起以欠付劳务费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官提醒

提供劳动后依法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所谓附条件付款的约定,不能成为恶意拖欠薪资的借口。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订立劳务约定时,务必明确具体付款时限,规避模糊条款带来的纠纷。遭遇恶意欠薪问题,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史俊苹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