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温情司法守护少年成长 抚养责任不能“一约了之”

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温情司法守护少年成长 抚养责任不能“一约了之”

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独自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日后抚养方经济困难,未成年子女能否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二人于2024年3月经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未成年女儿前三年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李某自行承担;夫妻共有车辆归李某所有,双方各自债务自行承担。离婚初期,李某尚能负担两个孩子的生活、教育开支。但随着孩子成长,日常消费不断增加,加之李某收入下降,多重压力让其难以独自支撑两名子女的抚养开销。

而张某独自经营门店,收入稳定且具备充足的抚养能力。2026年4月,两个女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24年至2026年的抚养费。庭审中,张某坚持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认为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已作出让步,且婚姻破裂并非自身原因,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4年调解协议约定两个女儿由母亲抚养,不需要父亲支付抚养费,并同时涉及财产权益安排,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合法有效。但从案件情况看,孩子年龄增长、学习成本增加等因素,均说明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子女有权向父亲主张抚养费。

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生活需求、张某收入状况,以及离婚时财产分割等综合因素,5月19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每月支付两名子女抚养费共计1000元;2024年至2025年抚养费合计24000元;2026年起抚养费按半年支付,全年共计1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官提醒:

父母之间可以协商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怎么负担,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来自亲子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消失,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能简单理解为父母之间“一约了之”。即便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独自承担抚养费,当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子女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子女依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未抚养方具备抚养能力的,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广大父母应切实承担起监护抚养责任,为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筑牢权益保障防线。(胡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