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商铺暖气漏水漫渗楼下店铺,财产受损后房主、承租人互相甩锅拒赔,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呢?2026年6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转租房屋暖气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官巧用调解化解僵局,免去司法鉴定程序,以一案厘清租赁权责,用司法守护商户切身利益。
2025年初,房屋所有人刘某将自有临街商铺出租给努某用于酒吧经营。同年11月18日,案涉房屋暖气片突发漏水,积水顺着建筑结构渗透,造成楼下付某经营的饭店装修、设施泡水受损。受漏水影响,饭店被迫停业修缮,付某除支出装修维修费用外,还产生停业期间房屋租金等经济损失。
事后,付某多次就损失赔付与房主刘某、实际承租人努某协商,二被告各持己见、互相推诿,均拒绝履行赔偿义务。2026年5月9日,付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维修费10000元、停业租金损失6000元,索赔金额共计16000元。
在案件审理中,刘某辩称房屋已交付承租人实际管控使用,漏水发生在租赁期限内,自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努某则提出收房时暖气片已存在渗漏隐患,且其从未使用采暖设备,漏水并非自身使用不当所致,同时对原告付某主张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为客观确定实际财产损失,付某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为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缩短维权周期,避免鉴定程序耗费时间与财力,承办法官李志梅紧抓调解有利时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租赁合同、侵权责任相关规定,与各方当事人沟通、逐层厘清法律责任。法官明确指出,出租人的法定责任为保障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安全适租,未尽事前检修义务、遗留设施隐患,理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承租人作为房屋实际占有管控人,负有日常巡查管护、及时排查设施隐患的义务,因疏于管护致使漏水漫延损害他人财产,也存在相应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结合案情兼顾法理与店铺经营实际,多角度开展释法析理,逐步消除各方对立情绪。
在法官李志梅居中协调下,三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努某赔付原告付某经济损失8000元,目前赔偿款已履行到位,涉案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应当逐项检修水暖电气等配套设施,及时消除设备隐患,确保租赁标的物符合安全使用标准;承租人承租经营期间,要切实履行日常管护职责,定期巡检房屋附属设施,二者任何一方疏于履职造成第三方财产受损,均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发现故障第一时间报修处置,从源头防范设施渗漏引发相邻财产损害,有效规避诉讼风险。(加那尔·托里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