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栾川:未成年人骑车肇事起纠纷 人民调解普法促和解

河南栾川:未成年人骑车肇事起纠纷 人民调解普法促和解

2026年5月中旬,在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庙子镇庙子大道西段未成年人张某伊驾驶“九号”牌两轮电动车载2人逆向行驶,与正常行驶的李某伟驾驶的“森地”牌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伊膝盖轻微擦伤、李某伟多处受伤且伤情较重。

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伟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争议较大,多次私下协商无果,遂共同向庙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高效调解

镇调委会迅速指派资深调解员承办此案,第一时间调取事故认定书、就医单据、车辆受损照片等证据材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依法厘清法律责任:

逆向行驶是交通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因未成年子女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某伊的监护人张某军,须对李某伟的合理损失履行赔付义务。

调解初期,李某伟表示自己伤后卧床休养、无法务工,要求足额赔付全部经济损失;而监护人张某军起初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不愿全额承担,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僵局,调解员采取“法理+情理”分步调解模式:一方面以案释法,逐条讲解交通违法责任划分、未成年人监护赔偿相关法条,结合同类交通事故案例,明确监护人法定赔付义务;另一方面精准核算,逐项核验李某伟提供的医疗票据、误工凭证及其他佐证材料,剔除不合理费用,细化赔偿明细;同时引导李某伟换位思考,适当体谅对方家庭实际困难,为调解凝聚共识。

调解结果

经过两轮耐心沟通与普法劝导,双方对立情绪逐步消解,本着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伊监护人张某军一次性赔付李某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全部损失共计 12000元。款项当场足额给付,双方明确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任何经济纠葛,互不另行追责,纠纷圆满化解。(冯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