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海南省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各类客运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一:孙某某驾驶琼FD34XXX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2025年5月7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整治非法营运行动,孙某某驾驶琼FD34XXX纯电小型客车在儋州市大成镇派出所路段搭载乘客林某某前往那大镇,双方约定运费15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
孙某某现场仅能提供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未能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2025年10月27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孙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陈某某驾驶琼FD95XXX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2026年2月2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整治非法营运行动,陈某某驾驶琼FD95XXX小型普通客车在儋州市白马井高铁站出口315省道(白马井立交互通处路段)搭载5名乘客(3名成人、2名儿童)前往那大镇,与乘客约定成人运费25元/人、儿童免费,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
陈某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营运证明。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2026年4月,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羊某某驾驶琼FD61XXX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2026年1月30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整治非法营运行动,羊某某驾驶琼FD61XXX小型普通客车在儋州市那大镇军屯汽车北站搭载2名乘客前往中和镇,双方约定运费50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
羊某某现场仅能出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2026年2月,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羊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朗小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