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市人民检察院:醉酒肇事后逃逸顶包?“醉”上加“罪”悔之晚矣!

新疆伊宁市人民检察院:醉酒肇事后逃逸顶包?“醉”上加“罪”悔之晚矣!

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醉驾逃逸并指使他人“顶包”的案件提起公诉。

2025年4月26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江南春晓小区西门停车场行驶时,将对向行驶的车辆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张某并未停车报警处理,而是选择逃离现场。更严重的是,张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其朋友冒充驾驶人员“顶包”,谎称事故系朋友所为。经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7.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虽超过80mg/100ml,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若其不存在从重处理情形,可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然而,张某肇事后逃逸并教唆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已触犯《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最终,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顶包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警示社会公众:醉酒驾车害人害己,切莫以身试法;企图逃避、教唆他人顶包逃避法律追究,只会罪加一等,法律必将严惩;面对法律,唯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方能争取从宽,莫要心存侥幸。同时,面对亲朋好友的违法行为,任何试图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都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包庇罪或伪证罪,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麦尔孜亚·阿不都克力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