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磕磕碰碰在所难免,但口角争执、肢体冲突一旦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就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遇事必须要理性克制!”2026年5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检察院围绕一起酒后失言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开展上门听证,其中检察官的以案释法赢得旁听群众的连连点头。
酒后失言,引发冲突酿成“刑事案件”
故事还要从今年年初说起。河南嵩县车村镇某村村民金某某、周某某一家与杨某某一家,既是朝夕相处的同村人,又是姨甥亲属,本应守望相助,却因平日里的零星琐事积攒下隔阂,关系微妙。
2026年1月15日下午,周某某途经邻居家门口时,遇到正在与人闲谈且处于醉酒状态的外甥杨某某,杨某某主动开口打招呼,却未得到回应,其心生不悦,当场出言质问,两人随即发生激烈口角。周某某丈夫金某某闻讯赶来,上前介入冲突,矛盾激化。混乱之中,金某某一把将杨某某“掀翻”在地,导致杨某某面部磕碰到槽钢上,当场受伤。现场村民见状上前劝阻并报警处置,公安机关于同日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调查。
2026年3月5日,经嵩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专业鉴定,杨某某面部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该案性质发生转变。3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转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查。
检察履职,厘清责任缓和矛盾
2026年3月18日,公安机关以金某某、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嵩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在仔细审查卷宗材料、比对监控时发现,在金某某拉拽杨某某的全过程中,周某某仅存在拉扯被害人杨某某衣角的行为,该行为与杨某某倒地的力学方向上没有因果关系,与造成其轻伤一级的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检察官通过多次复盘监控视频、讯问嫌疑人,认定金某某系直接致伤者,周某某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
同时为进一步化解矛盾、防止纠纷升级,检察官与办案民警持续跟进调解工作,多次对接当事人及家属,开展沟通疏导,讲清法理和情理,后金某某家属主动承担责任,向被害人杨某某赔付了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6年3月25日,承办检察官综合考量案件起因、损害后果、赔偿谅解情况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对金某某、周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某某终止侦查。2026年5月6日,公安机关对周某某终止侦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上门听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2026年5月13日,金某某被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证据: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家属已足额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符合法定从宽处理条件。但基层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不仅要守好法律底线,更要贴合社情民意、修复社会关系、延伸法理教育意义。
为了解开“双方”心结,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2026年5月19日,嵩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上门听证,将听证会设在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现场邀请人民监督员、办案民警、村干部及二十余名村民旁听。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通报案情、证据和法律依据。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小磊结合该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解读轻伤害案件司法认定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内涵,并开展以案释法,教育引导旁听群众遇事时冷静思考,生活中学法守法。
“都是亲戚邻里,一点小事闹到刑事案件,实在不值当。这样处理,两家以后还能走动,比判刑强得多。”经现场综合评议,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6年5月20日,嵩县检察院依法对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郭金科 陈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