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在商事经营领域,营销合作服务合同应用广泛,预付款兑付、业绩考核、债权转让是纠纷高发环节。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以案释法明确合同履约与债权转让的法律边界,为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提供司法指引。

2025年6月,被告安某与某娱乐会所签订《营销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为2025年6月至2027年6月。合同约定,娱乐会所向安某支付酒水总业绩10%的入场预付款,用于市场开拓与客户维护,安某需累计完成80万元酒水业绩。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安某扣除酒水提成后每月需完成2万元业绩,若连续三个月未达标,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安某退还全部营销预付款。

合作期间,安某未按约定完成月度业绩指标,已构成合同违约。2026年1月,原债权人娱乐会所依法向安某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将案涉全部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张某。随后该娱乐会所办理注销登记,2026年2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登记通知书,确认转让事宜合法有效,安某对需退还8万元预付款的事实无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后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本次债权转让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张某依法取得案涉债权,成为合法债权人。但后续张某多次向安某催讨款项,安某始终推诿拖延、拒不返还。2026年5月,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某退还全部营销预付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细致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厘清法律关系,向安某开展释法明理,详细解读服务合同履约规则、违约责任及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明确告知其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其拒不退款的行为已违背契约精神与法律规定。经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安某承诺于2026年12月30日前,分期返还营销预付款及利息共计8.16万元。

法官温馨提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市场主体应坚守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债权转让只需依法通知债务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以债权转让为由拒绝履约。各类经营主体签约前应明晰权责、审慎履约,出现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消极违约、逃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李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