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温情调解化纠纷,亲属握手泯恩仇

新疆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温情调解化纠纷,亲属握手泯恩仇

本该和睦相处的至亲,却因日常矛盾大打出手,从亲人变成案件当事人,一起亲属间的故意伤害案件牵动人心。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中,以亲情为纽带、以法律为底线,融入司法温度,致力矛盾化解,确保案结事了,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对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23日,犯罪嫌疑人伊某在其伊宁市花果山路的住处,与其妻子毛某、被害人卡某(系毛某的姨妈)三人一起喝酒,喝酒过程中伊某与卡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情绪失控,演变为肢体冲突,伊某用拳头殴打卡某的脸部,致卡某摔倒在地后,继续用拳头殴打卡某的脸部,导致卡某鼻子和脸部受伤。经鉴定,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检察官深知对此类发生在亲属间的刑事案件简单追责绝非最优解,修复受损的亲情关系、化解矛盾才是关键,经过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冰释前嫌达成和解。检察官随后组织召开公开听证,在广泛听取意见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伊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让法律威严与温情共同守护血脉亲情,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情节轻微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成功化解,是伊宁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法理情有机统一的生动实践,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为与责任担当。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家庭和睦是一切幸福的基石,维护亲情需要理性与包容,若因冲动陷入“双输”局面,既伤财又伤情,得不偿失。(依帕拉·地里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