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9 日,河南省洛阳市高新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洛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所在地,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然抗拒执行,动手挥打执行干警;案外人杨某某亦参与对抗执行,推搡执行干警致其倒地。二人的恶劣行为已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执行公务,公然挑战司法权威。
接到执行现场情况报告后,高新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迅速响应,依法将李某某带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对李某某拘留 15 日,并处罚款;当日晚间,依法将李某某送交拘留所执行拘留。
5 月 20 日,高新法院依法传唤参与抗拒执行的杨某某到院接受调查。调查期间,杨某某态度恶劣,始终未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拒不认错悔过。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执行工作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高新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对杨某某拘留 15 日。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以及事后拒不认错、藐视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高新法院始终保持对妨害执行、暴力抗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在此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提醒社会公众,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参与、协助任何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共同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