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发现肺结节患癌遭拒赔 法院车间巡回审判判保险公司败诉

体检发现肺结节患癌遭拒赔 法院车间巡回审判判保险公司败诉

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一份普通的体检报告,一个常见的“肺结节”,竟成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路上最大的“拦路虎”。当保险公司以“肺结节属于重大疾病前兆”为由拒绝赔付时,法律的天平该如何倾斜?近日,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沱牌法庭将法庭“搬”进了四川沱牌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园区,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场发生在生产线旁的庭审,不仅为百余名企业员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也清晰划定了保险理赔中格式条款的边界。

杨女士是舍得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2021年入职后,公司为她投保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杨女士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了肺部磨玻璃结节。此后,保险公司在2024年、2025年连续两年接受了公司对杨女士的续保。然而,当2025年8月杨女士被确诊为肺癌(左肺下叶微浸润性腺癌,属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拿出了2023年的体检报告,以“肺结节属于重大疾病前兆”为由,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付。多次调解无果后,杨女士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巡回审理中,审判员、沱牌法庭庭长徐彬围绕两大争议焦点组织庭审。第一个焦点是:体检发现的“肺结节”,是否等于合同约定的“疾病前兆”?保险公司认为,肺结节是肺癌的潜在风险,属于免责条款中的“疾病前兆”。而法院审理认为,“肺结节”在医学上仅是一种影像学表现,其性质多样,多数为良性,将其直接等同于重大疾病的“前兆”,是对格式条款的扩大解释,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

第二个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就“疾病前兆”这一专业且模糊的概念,向投保人进行了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更为关键的是,法院指出,保险公司在2023年已知晓杨女士存在肺结节的情况下,仍连续两年同意续保并收取保费。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以事实行为接受了该风险,丧失了在出险后援引该理由拒赔的权利。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败诉,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杨女士支付保险金100,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办法官在庭后解读道:“这个判决不仅保护了这位普通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向保险行业释放了明确的信号。保险公司必须恪守最大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能将格式条款当作‘万能挡箭牌’,更不能在收取保费后,出险时却滥用条款拒赔。”最终,保险公司收到判决后服判息诉,已于近日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

这起案件虽小,却折射出保险消费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痛点:面对专业、复杂的格式合同,被保险人常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赋予了更高的义务,对于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说明,否则该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同时,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特别是已知情况下的续保,是其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接受的关键体现,事后反悔有违诚信。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地保护了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消费者,明确了保险公司不能利用专业优势和信息差,将正常的体检异常简单化为拒赔理由,从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从一份体检报告,到一场车间旁的庭审,再到一堂入脑入心的法治课。射洪法院通过这次“巡回审判+专题普法”,不仅实现了个案公平,更将抽象的法条转化为可知可感的正义。司法为员工兜底,就是为企业减负。当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有了法治保障,企业才能心无旁骛谋发展,这正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最生动的实践。

下一步,射洪法院将依托综治中心,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持续把巡回审判搬到更多工地、车间和社区,让百姓亲眼看到“法律怎么判、权益怎么护”,守住百姓“兜底保障”的最后防线。(王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