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干警历时一个多月,坚持刚柔并济,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与释法明理相结合,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履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4年11月的一天,未成年人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该车被鉴定部门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与步行的岁某发生碰撞,造成岁某颅脑损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岁某因与程某的父母就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程某的监护人(其父母)赔偿岁某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程某父母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2026年4月,岁某向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履行,同时迅速启动网络查控,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7万余元,并扣押其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调查,被执行人之一(程某父亲)具有相对稳定的工资收入,具备履行能力。面对明确的财产线索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配合执行工作。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2026年5月8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某父亲)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执行干警结合案情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法治教育,阐明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家庭和个人信用的深远影响。
在法律的强大震慑和干警的耐心释法说理下,被执行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最终,在执行干警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向申请执行人岁某支付赔偿款28万元,岁某自愿放弃剩余款项,案件顺利执结。
本案的成功执结,是邓州法院坚持“刚柔并济”执行理念的生动体现。一方面,依法采取冻结、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坚决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另一方面,注重释法析理,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吕纪春 朱小旭 余飒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