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务川法院:以案释法——跨省低价买卖仔猪,七天内莫名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贵州务川法院:以案释法——跨省低价买卖仔猪,七天内莫名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购仔猪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唐某某在某APP平台上看到有人发布出售仔猪的信息,便以视频选猪的方式在杜某某处购买仔猪50头,仔猪大小在30-40斤,价格为160元每头。然而,50头仔猪却在七天内接连死亡,且死因不明。唐某某多次联系杜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杜某某违反了“保证仔猪送达后7天内不会死亡”的承诺为由诉至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全部货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杜某某在网上出售仔猪应提供相关检疫证明,且运输仔猪的车辆系其从某运输平台下单联系的,也无相关检疫证明,杜某某应承担质量、运输存在瑕疵的责任。唐某某在接收仔猪后,给猪喂药喂水,并且猪死亡后立即做了无害化处理,致使仔猪死因无法查明,唐某某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结合现有证据、双方过错,最终判决唐某某承担次要的责任,杜某某承担主要的责任。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及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应当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运输畜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本案中,杜某某跨省售卖仔猪并未出具相关防疫证明,运输车辆也不具备相应的承运条件,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购买者唐某某在明知杜某某的仔猪未提供相关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依然低价购买,且在仔猪死亡后未查明死因就进行无害化处理导致死因不明,唐某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