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法治政府建设成果,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依法决策水平,广元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评选出2025年度全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通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经验,严格落实法定审查程序,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案例六:某招商引资项目问题化解方案中提到:由甲方(某政府)将乙方(某企业)建设的管理平台回购,后续交由国有企业运营并按80万元/年标准支付服务费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采购限额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方案拟指定国企作为平台运营服务方,并向其支付平台服务费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且每年向企业支付的服务费远超采购限额标准,存在规避招采程序,排除其他企业公平竞争的问题,与现行政府采购的规定相悖。经合法性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起草单位调整了方案。
【典型意义】行政权力运行必须严守法定程序。解决项目遗留问题要坚持契约精神和法治原则,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解决,合同未做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不得规避法定程序、弱化契约约束。行政机关应当将招商引资项目从签约到退出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市场化轨道,确保行政权力不越界、市场竞争不破坏、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案例七:某住房政策支持措施(送审稿)制定程序不合法,在制定过程中未按规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送审稿在制定过程中未按规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要求。经合法性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起草单位补充履行了公众参与程序。
【典型意义】公众参与制度是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依法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行政机关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得以征求部门意见、内部座谈等方式替代,防止程序空转,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案例八:某产业措施(试行)(送审稿)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其财政奖补、项目支持等政策均将本地生产、本地注册、本地销售等作为前置条件,对外地经营者及产品实行差别化待遇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拟订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送审稿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且将资源定向配置给特定主体,给予其差别待遇,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法定要求。经合法性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起草单位依法补充了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删除了相关歧视性条款。
【典型意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前置程序,不得以“产业扶持”“高质量发展”等名义对不同经营主体设置隐性壁垒。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审查责任,确保政策措施不含有歧视性、差别性待遇,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九:某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送审稿)提到:根据联动机制制定或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开展成本监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送审稿拟在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开展成本监审,规避了法定定价程序,属于程序违法。经合法性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起草单位修改了相关内容。
【典型意义】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天然气价格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未经成本监审即调整价格,实质上是让定价行为脱离了法定程序约束,既可能导致价格决策脱离实际成本,损害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行政机关制定政策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能以“简化流程”为由,随意省略或变通上位法明确要求的必经环节,确保行政行为在程序框架内规范运行。
案例十:某产业政策措施规定对晋升特定资质的企业依法给予奖励,某企业在该办法实施期间晋升特定资质后申请奖励,但奖励尚未兑现该政策措施因修订而被废止。修订后的新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对该类情形作出衔接规定,行政机关因缺少有效政策依据而难以兑现奖励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该企业在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已经投入成本取得特定资质,且已提出奖励申请,其对政策措施的合理信赖已经形成并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应因政策修订而停止兑现奖励。从保护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合法性审查机构提出兑现奖励的审查意见后,相关部门为该企业兑现了奖励。
【典型意义】诚信是法治政府的核心价值,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保障。市场主体基于有效政策的合理预期应当受到保护,因政策调整而停止兑付,是将政策调整风险转嫁由市场主体承担,既损害政府公信力,也不利于稳定市场预期。行政机关在修订涉企政策时,应当强化新旧政策衔接,保障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类权益不因政策调整而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