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退款”不是敛财工具

“仅退款”不是敛财工具

商品发货后申请“仅退款”,如果商家同意退款就能实现“零元购”,如果拒绝就以虚假理由投诉举报,许多商家为了不影响正常经营,忍气吞声支付“和解费”——最近有一条新闻,男子恶意下单2700余次、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被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仅退款”对消费者而言是实打实的利好,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能方便快捷维权。然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等于纵容投机者的不当诉求。

传统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法院审理认为,随着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本罪的“其他方法”不再局限于物理性毁坏生产资料,应当包括数字经济时代的非物理性破坏,传递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滥用规则型网络犯罪的明确信号。投机者最好收起小算盘,平台也需不断优化“仅退款”规则,压缩滥用空间。

(撰文   维辰  画图    郜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