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减刑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定,认定周某某见义勇为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充分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温度,生动展现绵阳市精准教育帮扶举措对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回馈社会的重要引导作用。
2025年5月4日,三台县古井镇张家河坝发生惊险一幕,两名儿童不慎落水,被湍急的水流冲向下游,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儿童父母惊慌施救,危急时刻,正在河边钓鱼的周某某听到呼叫,即便自身不会游泳,仍义无反顾冲入水深及腰的河道,凭借手中鱼竿奋力将一名儿童成功救起;随后发现儿童母亲也不慎溺水遇险,他第一时间联系救援力量、寻找施救工具,全力协助后续救援处置,直至救援结束,才悄然离开。
这场见义勇为的壮举,正是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实现自我重塑、蜕变成长的生动体现。2023年5月,周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入矫后,三台县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司法所结合周某某思想状态、家庭背景等具体情况,为其量身定制了个性化社区矫正方案,将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贯穿矫正全过程,通过精准施策、暖心帮扶,引导其深刻悔过、重拾信心。
2025年9月,周某某被三台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经省社区矫正机构审核,确认周某某具有重大立功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减刑条件,绵阳市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周某某提出减刑建议,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减刑意见,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
从失足犯错、接受矫正到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周某某的减刑案例,既是法律对社区矫正对象真心悔过、善行义举的充分肯定,更是绵阳市社区矫正“惩戒与教育并重、约束与关爱同行”工作理念的生动实践。
下一步,绵阳市将持续深化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健全正向激励、奖惩分明工作机制,大力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用心做好教育帮扶、心理疏导、社会融入各项工作,引导更多社区矫正对象弃恶从善、改过自新、回馈社会,以法治力量护航平安建设、传递向善正能量,推动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