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遭遇事故,别让友谊也“翻车”

搭便车遭遇事故,别让友谊也“翻车”

5月6日,最高法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二)》,聚焦机动车应用场景的细化规则,自2026年6月30日施行。其中对于交通事故中,同乘人员责任认定的相关解释引起了关注。

在日常驾驶生活中,顺路拉一两位朋友,开个“顺风车”,做个顺水人情,是件很平常的事情,也是朋友之间亲密的证明。但就是这样的日常,也难免有意外发生,甚至可能影响到朋友之间的感情。

好意同乘背景下的赔偿两难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公布过这样一件案例:张先生与李先生均在同一地点干活,午饭后,两人均要去另一相同地点,张先生驾驶自己的机动车顺路搭载李某前往。因系饭后午间,张先生驾驶中突然犯困,未来得及停靠,机动车撞到路边树木,导致李先生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4.65万元。

本来顺路送朋友是一片好意,可现实是搭车的朋友不幸受伤,驾车人可能也要赔付医疗费。如果张先生以自己是好意帮忙为由拒绝赔付,那受害人的权益谁来保护?可如果张先生真的全额赔付,那岂不是成了热心助人的一方因为自己的好意付出了更多的代价?

实际上,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同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下的责任不能减轻。

上述案例中,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间系饭后午间、发生原因系驾驶人突然犯困等因素,认定驾驶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其责任,最终判决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在扣除已支付李某的治疗费用后,向李某赔偿2.37万元。

“好意同乘”好意不应被辜负

而此次有关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情况的司法解释,更是再次强调了平衡了助人善意与受害者权益保护。

本次司法解释明确,在“好意同乘”情形下出现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

总之,新的司法解释认为,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司机的责任将视其在事故中的主观过错和客观条件而定,而非以二元化的“有责”或“无责”定义。在驾驶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应适当减轻其责任。

这既有助于弘扬友爱互助、绿色出行的社会风尚,同时也能起到警示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谨慎驾驶,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