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简历岂能成“牟利商品”?检察机关守护求职者个人信息安全

求职简历岂能成“牟利商品”?检察机关守护求职者个人信息安全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发生在招聘领域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判决生效。被告人朱某在经营互联网科技公司期间,非法获取并出售千余条求职人员个人信息牟利,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这一判决再次敲响警钟: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

2024年8至9月,正值求职招聘旺季,朱某经营的互联网科技公司也在各大招聘平台发布岗位信息,广纳人才。这本是企业正常经营、求职者寻求机会的双向选择,却被朱某当成了非法牟利的“捷径”。他利用公司招聘账号的权限,在招聘平台上批量收集应聘人主动投递的简历信息,不仅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仅用于招聘用途,反而将其中1000余条包含姓名、年龄、微信号、手机号的核心个人信息,通过网络渠道非法出售给他人。短短一个多月,朱某便通过这种“倒卖简历”的方式,非法获利13000余元。在他眼中,这些承载着求职者期待的个人信息,不过是可以随意交易的“商品”,却全然不顾此举对公民隐私、信息安全造成的严重侵害。

2025年11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江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承办检察官严格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朱某非法获取信息达1000余条,获利13000余元,已经超过入罪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利用招聘、快递、教育等行业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频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严格的保护义务,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仅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严禁泄露、出售。

这些被非法出售的个人信息,流向了哪里?又会给求职者带来怎样的危害?办案检察官介绍,此类求职信息往往是电信诈骗、骚扰营销的“精准原料”。拿到信息的不法分子,可能伪装成“招聘主管”“入职专员”,以“缴纳入职保证金”“办理入职手续”等名义实施精准诈骗;也可能将信息转卖给贷款、培训、房产中介等机构,让求职者陷入无休止的电话、短信骚扰,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更有甚者,部分信息会被用于注册虚假账号、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让无辜求职者莫名卷入纠纷,面临信用受损、财产损失的风险。朱某的行为,看似只是“卖了几条信息”,实则为下游违法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严重扰乱了网络招聘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一是求职时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招聘平台,投递简历时谨慎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切勿轻信“高薪急聘”“内部推荐”等虚假信息,避免个人信息落入不法分子手中;二是企业经营者要严守法律底线,强化员工信息保护意识,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切勿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三是如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滥用,或遭遇骚扰、诈骗,要及时留存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