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民营经济融资困境: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适用难点与完善路径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但民营经济发展仍面临融资渠道窄、成本高的困境。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民营企业贷款余额76.07万亿元,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覆盖率却有待提升,这类企业多依赖银行贷款且需承担额外费用,部分银行还会在民营企业出现短期困难时“抽贷断贷”。2025年5月2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法治化手段优化了民企发展环境,保障了公平竞争与平等法律地位,其构建的融资保障机制为破解融资难题提供了法律支撑,但也面临着进一步解释适用与贯彻实施的挑战。

民营经济促进法

关于保障民营企业融资的规范内容

首先,在立法宗旨中融资保障的核心定位。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获得融资支持作为重要内容,确立了平等准入、公平待遇、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从法律层面破除所有制歧视,明确金融机构不得在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利率定价等环节设置差异化门槛。

其次,从义务设定与准入保障两方面,确保融资公平性的实现。金融机构应平等对待义务与违约追责。明确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等全流程中,应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严禁设置差异化门槛;若金融机构单方面增加贷款条件、终止放贷或提前收贷,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从行为规范与追责机制两方面,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

提供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平等准入保障。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基础,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使用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路径,助力其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本补充与发展扩张,缓解对间接融资的过度依赖。

再次,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政策引导与项目支持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及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创业及传统产业中技改升级,符合国家战略的投资项目可享受政策支持;要求各级政府在项目对接、审批、要素获取等环节提供规范高效服务,降低民营企业投资门槛。

存量资产盘活与合作模式创新。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将沉淀资产转化为可投资资金;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理设定双方权利义务、投资收益方式、风险分担机制及纠纷解决路径,为民营企业参与公共领域投资提供制度保障。

信贷与金融产品多元化创新。要求央行等部门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等,引导金融机构对小微民营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拓宽质押物范围,允许以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政府提供登记、估值等配套便利;推动金融机构开发适配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产品,提升信贷供给与企业需求的匹配度。

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体系。引入市场化风险分担主体,降低民营企业融资风险,支持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合作,由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与银行共同分担信贷风险,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意愿与能力。

最后,完善融资权益保护机制,确保融资措施落地。金融机构行为约束与追责。禁止金融机构在融资各环节设置歧视性条件,确保民营企业获得公平服务;明确金融机构违约后的法律责任,为民营企业应对金融机构不合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信用服务支撑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整合民营企业信用数据,支持征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推动信用评级机构优化针对民营企业的评级方法,增加有效评级,帮助金融机构全面评估民营企业信用状况。

政府服务保障与行政壁垒破除。要求政府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减少民营企业投资融资中的行政梗阻;针对民营企业质押融资需求,提供登记、估值、交易流通等配套支持,为民营企业融资创造更便利的环境。

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融资保障

规定的实践现状及适用难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已实施近一年,该法将此前分散的民营经济融资支持政策从政策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以刚性法律条款明确民营企业融资权利、金融机构义务及违规追责依据,更具强制约束力,能够更有力地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民营企业融资支持从“政策引导”向“法律保障+实践落地”转变。但在实践过程中,受多重因素影响,制度优势未能充分体现。

平等融资权利的实现存在“隐性壁垒”。尽管民营经济促进法禁止金融机构存在所有制歧视,但在实操中隐性壁垒依然存在。部分金融机构风险评估过度依赖企业性质等非市场因素,导致民营企业融资难度增加。在融资成本方面,一些银行以管理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融资成本,使民营企业实际融资利率更高。此外,尽职免责机制落实不到位,信贷人员因怕担责而对民营企业贷款投放较为谨慎,“惜贷”现象仍有发生,阻碍民营企业获取信贷资金。

政策引导与市场需求衔接存在断层。国家虽发布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清单,但部分项目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导致民营企业参与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在PPP项目中,风险分担机制的明确程度尚显不足,少数项目存在回款进度滞后、履约不够及时的情况,这对民营企业的参与积极性产生了一定影响。

融资风险分担与配套服务存在短板。信用信息共享存在数据孤岛现象,金融机构难以全面准确评估民营企业信用状况,增加了民营企业融资难度。同时,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民营经济促进法虽强调要健全多方参与的市场化分担机制,但未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各方责任划分等,导致金融机构在向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时顾虑重重,影响金融支持民营经济的力度与效果。

宣告性条款难以直接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部分融资保障条款以原则性、宣告性表述为主,缺乏具体操作规则,导致法律适用存在障碍。

一是融资规范与现行监管规范缺少衔接: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明确要求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并未提及差异化监管。虽然相关监管政策和配套措施体现了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与差异化对待,但基层银行若加大小微企业放贷的力度,也存在可能因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刚性规定而被追责的风险,陷入“敢贷则违规、合规则不敢贷”的困境。

二是金融监管差异化标准不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未明确差异化监管的具体维度与操作标准,如差异化监管是降低贷款准入标准还是优化风险评估方式,也未说明适用范围、监管考核指标,导致金融机构在实操中无所适从,差异化监管流于形式。

三是不良贷款容忍度衔接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但未对不良贷款率容忍度作出特别规定,而《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整体不良贷款率的管控标准未作差异化调整。尽管2022年人民银行文件明确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但该文件法律效力低于《商业银行法》,基层银行在考核压力下,仍会严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制约信贷投放。

加强部门执法协同

完善融资规范衔接

首先,进一步细化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

一是明确金融监管差异化标准。建议以细则形式从风险评估、审批流程、利率定价三个维度细化差异化监管操作标准。在风险评估上,要求金融机构弱化企业所有制性质的权重,评估体系纳入经营流水、纳税记录、供应链合作稳定性、核心技术专利等实质经营指标;在审批流程上,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明确“材料简化+限时办结”要求;在利率定价上,划定利率区间,对符合国家战略的民营科创、绿色产业民企,在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下浮贷款利率。同时,建立差异化监管动态评估机制,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期对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情况进行抽查,评估结果与年度评级挂钩,确保政策落地。

二是协调与《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针对监管要求的衔接问题,一是允许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单独设定不良贷款率容忍上限,超额部分不良贷款不计入年度考核扣分范围;二是细化尽职免责标准,明确信贷人员按差异化评估标准完成尽调、审批流程且无违规操作的,贷款逾期免个人追责。同时,将2022年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中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等内容,纳入与《商业银行法》衔接的配套规则,增强政策法律效力。

三是健全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的具体责任划分与操作规范。在风险分担比例上,按照单户授信额度设定风险分担比例梯度,避免单一主体风险集中;在责任界定上,明确银行贷款合规、资料完整,担保机构及时审核代偿,政府基金按季度预存补偿资金。此外,建立风险分担纠纷快速裁决机制,规定就风险分担产生争议时,可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其次,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融资规范执行标准。为解决金融监管差异化标准不明及执行碎片化问题,可通过细则构建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民营经济融资规范协同机制,形成“统一标准、联合监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模式。可由牵头部门联合制定民营经济融资差异化监管细则,明确差异化监管能优化评估逻辑与流程以提升效率,而非降低风险标准。同时,定期开展融资规范衔接专项检查,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方式,检查是否存在名义执行差异化政策、实际沿用传统标准的情况,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时限是否达标,风险分担机制是否按规定执行。对违规机构采取约谈、限期整改、考核扣分等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则暂停部分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再次,完善配套政策细则,填补规范衔接空白。针对民营经济促进法中融资风险分担、信用信息共享等原则性条款缺乏落地路径的问题,可通过细则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具体方案。

一是明确风险分担参与主体的准入标准,管控担保机构费率(不超1%),规范资金拨付,消除多方分担但责任不清的困境。

二是将民营企业的纳税记录、工商登记、进出口数据等核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民营经济信用信息平台,规定数据更新频率,确保信息时效性,破解数据孤岛难题;规范数据使用权限,金融机构只有凭企业授权方可查询相关信息,且不得用于与信贷无关的用途,同时建立数据安全审计机制,防范数据泄露。

三是针对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的融资配套问题,一是在细则中明确政府在发布重大项目清单时,协助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一对一融资对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金融机构提供支持;二是设立PPP项目专项风险准备金,以缓解民营企业暂时因回款困难导致的资金压力,明确项目回款期限与逾期违约金。

最后,构建争议解决协同机制,保障规范衔接落地效果。建立多层次、跨领域的争议解决协同机制,为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提供高效维权路径。

一是设立跨部门争议协调委员会。争议协调委员会由金融监管、司法、行业协会专家组成,对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之间因差异化监管标准适用等问题产生的争议,提供免费咨询和调解服务,推动争议快速化解。

二是建立典型案例发布与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定期联合发布民营经济融资典型案例,涵盖金融机构违反平等融资义务、差异化监管标准适用、风险分担纠纷解决等类型融资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指引。(西北政法大学 王莹莹 李泽西)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4月下(总第224期) 专题研究栏目】